汝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劉國朝同志為汝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的決定
(2023年10月12日汝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透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汝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劉國朝同志為汝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
責編:陳玉堯 | 稽核:李震 | 監審:萬軍偉
汝州市人大常委會關於劉國朝同志為汝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的決定
(2023年10月12日汝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透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條的規定,汝州市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劉國朝同志為汝州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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