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科技大學近日舉辦“體驗心靈美學,關愛心理健康”主題活動,塑造大學生健康人格。 韓洪爍攝(人民視覺)
徐 駿作(新華社發)
安裝可視門鈴是否侵犯鄰居隱私權?在業主群裡質疑物業能否構成名譽侵權?對他人照片加工處理後是否還會侵害其肖像權?……人格權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在民法典編纂時,人格權獨立成編是一大亮點,備受關注。民法典實施一年來,人格權糾紛案件不斷增加。2021年,全國法院受理一審人格權糾紛案件192675件,同比增長19.2%,其中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人格權糾紛同比均有增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人格權司法保護典型民事案例,指導全國法院正確適用民法典人格權法律制度,樹立行為規則,明確裁判規則,更好強化人格權司法保護。
諸多創新,閃耀“人”的光芒
何為人格權?人格權保護為啥重要?
“人格權其實是人權在民事法律中的具體化。”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謝鴻飛說,它以人格尊嚴和人格獨立、平等、自由發展為核心,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1986年,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主體的人格權。2017年,黨的十九大報告將人格權與人身權、財產權並列加以保護。“‘人格權’一詞首次寫入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充分體現了執政黨的現代法治理念,把對人民權利的保護放在至高地位。”謝鴻飛表示。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在這部舉世矚目的法典中,人格權獨立成編。“放眼世界,鮮有將人格權獨立成編的立法例。”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昝強龍說,中國的創造性示範,是對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基本原則的落實,也讓民法典閃耀“人”的光芒。
與之前的法律相比,民法典對已有的具體人格權型別作出細化。昝強龍以肖像權為例介紹,原先肖像認定標準以“面部”為中心,現在以“外部形象”“載體反映”“可識別性”三要素進行界定,尤以可識別性作為最關鍵要素。“透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外部形象,都可能被納入肖像權的保護範圍。”
在最高法釋出的“知名藝人甲某肖像權、姓名權糾紛案”中,某公司在一篇商業推廣文章中使用了甲某照片,雖然照片已進行加工處理,無法看到其完整的面部特徵,但呈現的面部輪廓仍具有甲某個人特徵,且文章內容及網上留言均指向甲某,具有明顯可識別性,最終法院判決該公司構成對甲某肖像權的侵害。
除了如肖像權這樣的具體人格權,民法典還創設了“一般人格權”。“一般人格權指除具體人格權之外,基於人身自由、人格尊嚴而產生的其他人格權益。”謝鴻飛說,這種設計表明立法對各種新出現的人格權益持開放、靈活態度,有助於實現人格權保護的與時俱進。
在實踐中,一般人格權有哪些體現?最高法釋出的“養女墓碑刻名維權案”,對養子女在過世養父母墓碑上刻名的權益進行保護。該案中,法院認為逝者墓碑上鐫刻親人名字是中國傳統文化中後人對親人追思情感的體現,對後人有著重大的精神寄託。逝者堂侄在為逝者重新立碑時故意遺漏逝者養子女刻名,是對養子女人格權益的侵害。“現實中,也有家庭成員在親人過世時未告知其他家庭成員的案例,這樣一來,有的家庭成員就喪失了‘祭奠權’,這也屬於一般人格權的範疇,應受到法律保護。”昝強龍指出。
在人格權保護方式上,民法典也有諸多創新,新增人格權侵害禁令是其中之一。謝鴻飛表示,這有利於及時制止侵權行為,有效預防損害後果發生。對人格權的保護,預防比救濟更重要。
典型案例回應新型法律適用問題
當下,科技迅猛發展,網際網路、雲計算、大資料和人工智慧不斷迭代更新,人格權保護面臨更多複雜局面。
伴隨虛擬現實等新技術的發展,自然人人格要素被虛擬化呈現的應用日益增多。最高法釋出的“‘AI陪伴’軟體侵害人格權案”與此相關。在某記賬軟體中,某公眾人物的姓名、肖像在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出現,成了眾多使用者的“AI陪伴者”。使用者可與該AI角色設定身份關係、設定任意相互稱謂、透過製作素材“調教”角色,從而形成與該公眾人物的真實互動體驗。法院認為,該AI角色形成了該公眾人物的虛擬角色,該軟體構成對其姓名權、肖像權、一般人格權的侵害。
“透過典型案例回應新型法律適用問題,能豐富人格權的具體內涵。”昝強龍指出,本案明確了自然人的人格權及於其虛擬形象,對人工智慧時代加強人格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信用評價關涉個人名譽,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維護自己的信用評價不受他人侵害的權利。但近年來,金融機構怠於核查、更正債務人信用記錄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件逐漸增多。
中國十分重視對信用資訊的保護,民法典將“信用”納入名譽權保護範圍。在最高法釋出的“債務人訴金融機構名譽侵權案”中,周某發現自己被誤列不良徵信記錄後,向當地銀行提出書面異議,並申請消除不良記錄。可銀行並未上報信用更正資訊,造成徵信系統對周某個人誠信度作出不實記錄和否定性評價,導致其在辦理信用卡、貸款等金融活動中受限制。
“金融機構如果長期怠於核查更正債務人信用記錄的,可構成名譽侵權。”謝鴻飛說,這很好地回應了社會大眾對信用資訊保護的訴求,也有助於督促金融機構積極作為,加強日常徵信管理,最佳化信用環境。
個人資訊保護是近些年全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由個人資訊洩露帶來的人肉搜尋、電信詐騙、垃圾簡訊、騷擾電話等問題日益突出。
2019年2月起,孫某將自己購買、互換得到的4萬餘條含姓名、電話號碼、電子郵箱等的個人資訊,販賣給劉某用於虛假的外匯業務推廣,後被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此案是民法典實施後首例個人資訊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謝鴻飛強調,民法典保護個人資訊權益,維護不特定社會主體的個人資訊保安。“大規模侵害個人資訊行為不僅關係個人的資訊權益,也將威脅公共資訊保安。該案表明了中國透過司法維護個人資訊權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態度與決心。”
釐清權利保護和行為自由的邊界
權利保護重要,還是行為自由重要?這是民事立法需要持續面對的問題。平衡,成為民法典中人格權保護的關鍵詞。
事實上,每項人格權的保護都是利益平衡的結果。昝強龍列舉說,根據民法典,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權,同時又規定,為了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等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肖像權。又如,民法典加大了對名譽權的保護力度,但也為正當的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留出空間。
立法體現了平衡原則,在司法中,如何劃分權利保護和行為自由的邊界?“中國構建了‘具體人格權+一般人格權’的權利保護體系,可在實踐中,設定一條清晰可見的邊界並非易事。”昝強龍說,人格權保護體系是開放、發展的,法官在裁判中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權。這種情況下,就更需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指引作用,儘可能在類似案件中統一裁判尺度,釐清權利保護和行為自由的邊界。
在最高法釋出的“物業公司訴業主名譽侵權案”中,吳某系小區業主,因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問題在業主微信群對小區物業作出負面評價,物業認為吳某言論侵害其名譽權。法院認為,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涉及業主切身利益,吳某雖措辭不文明、不嚴謹,但為維護自身權益對監督事項所作負面評價未超出必要限度,不構成對物業的名譽侵權。
“是否構成名譽侵權,除了考慮毀損行為外,還要考慮影響範圍、過錯程度、行為目的、方式等因素。”謝鴻飛表示,上述案例合理劃分了名譽權保護與公民行為自由的邊界,避免因過度保護人格權而損害其他民事主體的行為自由。
近年來,帶有自動攝錄、人臉識別功能的智慧可視門鈴走入越來越多的家庭。然而,智慧門鈴為自家帶來安全、方便的同時,也給鄰居帶來不少困擾。在最高法釋出的“人臉識別裝置侵害鄰居隱私權案”中,原被告系同一小區前後樓棟的鄰居,兩家最近距離不足20米。被告為隨時監測住宅周邊,在入戶門安裝了可視門鈴,位置正對原告等前棟樓多家住戶的臥室和陽臺。雖然被告稱可視門鈴感應距離僅3米,拍攝對面畫面模糊不清,但法院認為,可視門鈴能透過人臉識別、後臺操控雙重模式啟動拍攝,並可長期錄製影片並存儲,加之原被告長期近距離相處,為辨認影像提供可能,以此獲取住宅內的私密資訊和行為現實可行。因此,安裝行為已侵害原告隱私權。
“即便自身安全很重要,但也不能侵擾到鄰居的生活安寧。”昝強龍指出,該案明確:當人工智慧裝置的使用與隱私權衝突時,應強調對隱私權的優先保護,這對住戶正當、規範使用智慧家居產品,避免由此侵害他人人格權益具有很好的警示作用。
民法典人格權編要點
●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九百九十條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等權利。
第九百九十一條 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條 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 第二章 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
第一千零五條 自然人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到侵害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的,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施救。
● 第三章 姓名權和名稱權
第一千零一十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干涉、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或者名稱權。
● 第四章 肖像權
第一千零一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醜化、汙損,或者利用資訊科技手段偽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製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肖像作品權利人不得以發表、複製、發行、出租、展覽等方式使用或者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
● 第五章 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千零二十四條 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第一千零三十一條 民事主體享有榮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剝奪他人的榮譽稱號,不得詆譭、貶損他人的榮譽。
獲得的榮譽稱號應當記載而沒有記載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記載;獲得的榮譽稱號記載錯誤的,民事主體可以請求更正。
● 第六章 隱私權和個人資訊保護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 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洩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
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資訊。
第一千零三十四條 自然人的個人資訊受法律保護。
個人資訊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資訊,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
個人資訊中的私密資訊,適用有關隱私權的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有關個人資訊保護的規定。
(本報記者 彭訓文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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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釋出指導性案例
加強網路時代人格權刑事保護
本報北京電 (記者張璁)最高人民檢察院近日首次以“網路時代人格權刑事保護”為主題,釋出了第三十四批指導性案例。該批案例側重精神性人格權的刑事保護,涉及仇某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案等5件案例。
據介紹,隨著民法典、個人資訊保護法相繼實施,網路時代背景下人格權保護愈發重要。在網路社會里,有的犯罪分子為了搏眼球、求關注,或者因為利益驅動,肆意詆譭他人名譽榮譽、窺探傳播他人隱私,造成惡劣影響或嚴重後果,其行為應依法予以懲處。
據統計,2019年以來,全國檢察機關共批准逮捕涉嫌侮辱罪、誹謗罪犯罪嫌疑人168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犯罪嫌疑人12410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犯罪嫌疑人12人;共起訴涉嫌侮辱罪、誹謗罪被告人213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被告人21923人,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譽、榮譽罪被告人15人。
據介紹,近年來檢察機關更加關注公民人格權刑事保護,準確把握網路時代的案件特點,注重發揮個案引導、教育警示作用,依法準確把握行為性質和情節,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強化重點案件督辦指導,不斷完善與其他執法司法機關協作配合,用心用情辦好人民群眾身邊“小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