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喚醒”家務補償制度,數額是如何認定的?
法治日報6月23日報道,今年1月27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案件當事人王女士作為“全職太太”,承擔了大部分家庭事務,根據民法典第1088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的規定,法院一審判決,除了雙方平均分割共同財產10餘萬元外,陳先生還需付王女士5萬元經濟補償款。
截至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都適用民法典新規定審理宣判了此類案件,賠償數額從8萬元到12萬元不等。
民法典第1088條對離婚家務補償有何影響?補償數額是如何認定的?法院判決的離婚家務補償是否合理?《法治日報》記者近日採訪了北京、浙江、廣東等地法院辦理此類案件的法官和相關專家,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調查。
承認家務勞動價值,更好實現實質正義
“事實上,離婚家務補償制度並不是民法典的創新之舉。”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馬立文對《法治日報》記者說。
據馬立文介紹,已經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曾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可見,婚姻法時代請求離婚家務補償的前提條件是,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別財產制。由於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家庭實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制,所以婚姻法規定的離婚家務補償制度長期處於休眠狀態,沒有真正得到落實。
“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明確了只要夫妻一方對家庭付出較多勞務,無論夫妻財產是共有制還是分別制,在離婚時都有權向另一方請求家務補償。顯然,與原婚姻法的規定相比,民法典放寬了家務補償的適用條件,使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馬立文說。
顯而易見,這一項法律條文對於樹立公平公正的社會理念大有助益。
在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綜合審判庭庭長張昕看來,離婚家務補償制度從法律上肯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並可以平衡離婚當事人的財產,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為家庭生活提供服務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將其更多的時間和精力投入無償家務勞動中的利他行為,導致其投入在自我發展、自我實現上的時間和精力被大量壓縮,甚至完全犧牲自我發展機會,應當享有獲得相應經濟補償的權利。”張昕說。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法官馮淼也認為,民法典確定的離婚家務補償制度,既承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也從實質上實現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則,保證了處於弱勢一方的合法權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雙方共同享有權利,共同負擔義務,促進家庭和睦。
如何認定補償數額,合法合理自由裁量
2014年9月,浙江省衢州市的陳先生和金女士結婚,婚後生育了兩個孩子。金女士作為“全職太太”照顧孩子,幷包攬了大量的家務活。
自從2018年小女兒出生後,陳先生和金女士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夫妻關係不斷惡化。陳先生三次起訴離婚,金女士最後同意離婚。她提出,自己一直照顧孩子、料理家務,沒有固定收入,身體也因生育變差,要求陳先生進行經濟補償。
“調解中,女方一開始要求補償20萬元,男方表示補償可以,但是20萬元對於農村家庭來說太高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航埠人民法庭副庭長葉柳娟說。
因兩人沒有其他財產糾紛,經過調解,金女士最終同意兩個孩子由陳先生撫養,陳先生則同意給予金女士8萬元的家務補償,並當場全額支付了補償款。
在重慶市北碚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楊某離婚獲賠經濟補償案件中,法院綜合考慮2015年至2020年重慶市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並結合當地生活、教育、醫療水平以及男方胡某的實際經濟狀況,酌情認定經濟補償金數額為12萬元。
由於每起案件中的補償金額不同,離婚家務補償數額如何認定引發人們關注。
“家務補償的目的是讓社會認可家庭主婦的付出,不能完全按照做家務的市場價格來計算。”葉柳娟認為,在談補償金額時,主要考慮當事人承擔家庭家務的強度、時長、是否完全脫離工作崗位、支付方的經濟能力、雙方對離婚是否有過錯、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等。
馮淼向《法治日報》記者介紹說,為了體現王女士所付出的家務勞動價值,也考慮到雙方離婚時儘量降低對孩子的影響,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時間、男方的收入、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終判決男方給付女方一定的補償款。
“北京房山‘王女士離婚家務補償案件’的主審法官在判斷家務補償數額時,行使了自由裁量權。”馬立文認為,婚姻家庭案件沒有絕對統一的裁判標準,法官通常本著公平原則,從“情、理、法”三個維度進行自由裁量。結合法院判決男方每月承擔孩子2000元撫養費,可以推斷男方在北京的月均收入大約為七八千元。法官在判決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的同時,裁量男方向女方支付5萬元家務補償款,具有合理性。
“當前,家庭勞務補償存在證明責任和補償數額的確定問題。需要在司法實踐中不斷總結,予以完善,真正發揮離婚經濟補償制度的價值,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馮淼說。
建議明確補償標準,化解爭議保障公平
在越來越多家庭出現“全職太太”或“家庭煮夫”角色的情況下,民法典將適用“家務補償”條件放寬之後,離婚案件中的此類訴求將有所增加。如何讓更多人正確地瞭解和使用離婚家務補償制度,這使得以案釋法宣傳工作變得越來越重要。
北京房山王女士離婚家務補償案一經媒體報道便立刻引起廣泛關注,在普遍支援法院判決、肯定該案積極意義的同時,也有不少網友認為5萬元的家務補償偏低。有媒體針對此事在微博平臺上發起網路投票,42萬投票網民中有40萬人認為“應該給更多”。
在張昕看來,離婚經濟補償作為離婚三大救濟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於在夫妻共同財產侵害的基礎上,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的權利給予救濟和平衡。經濟補償的確定,補償金應當從承擔支付義務一方的個人財產或分得的共同財產中支取。
離婚家務補償只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後的救濟,對家庭承擔較多義務一方雖然在婚姻存續期間是無酬勞動,但另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有形財產和無形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家庭義務承擔較多一方不僅能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還能要求另一方支付經濟補償。從這一方面看,民法典已經充分保障了其權利。
“對於北京房山區法院的判決,有的網民忽略了全案的重點,應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網民正確瞭解經濟補償只是共同財產分割後的救濟制度,從而讓大家真正認識和理解離婚家務補償制度的作用。”張昕說。
“關於家務補償數額,為了保證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作出的裁判具有一致性、穩定性,能夠更好地實現實質正義,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透過司法解釋進行完善。”馬立文認為,明確補償標準也可以化解爭議,可以給出一些相對明確、可供參考的考量標準,如男女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時間的長短、家務勞動的強度、雙方的經濟情況、當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擔家務勞動喪失的機會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