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一家文化傳媒公司的員工為拍攝戶外廣告實際效果,駕車駛上高架後竟然停車拍照。事後,因為這一影響交通安全的行為,被交警部門予以處罰。
近日,有市民舉報,中環濟陽路立交由東向北行駛至中環進口處,一輛灰色轎車停放在右側導流線上,車旁有兩人在拍照。浦東交警立即展開調查,並於當晚找到當時的停車司機施某。
原來,施某是本市某文化傳媒公司員工,當天對公司設定在濟陽路沿線戶外廣告進行拍照檢查。當他開車從中環濟陽路立交由東向北行駛至中環進口,覺得此處視角較好,於是將車停放在最右側導流線上,下車拍照。
浦東交警高速大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第九十條之規定,因施某在城市快速路導流線違反禁止標線指示,決定對其處200元罰款,並記3分。
交警部門提示: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車速較快,停車極易造成嚴重交通事故。在非緊急情況下,不得以任何理由停車,交警將對此類違法行為開展嚴查嚴處。
如遇車輛故障等緊急狀況不得不停車的情況,應開啟雙跳燈,並在車輛後方150米處設定警示標誌,車上所有人員迅速撤離至道路護欄外或地面道路人行道等待救援。
欄目主編 洪浣寧
圖片來源 浦東交警供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