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江蘇法治報
【案情】
陳某多次向陸某供應棉紗,2021年陸某與陳某對賬並形成對賬單一份。後陸某的哥哥施某受陸某委託七次向陳某付款。因未能全部給付貨款,陳某訴至法院要求陸某、施某共同償還剩餘貨款五十萬餘元。施某辯稱受託付款的行為不能認定為債務加入,應駁回對其的訴訟請求。
【評析】
第一種觀點認為,施某多達七次替陸某付款的行為是對買賣合同履行的追認,其行為應認定為債務加入,應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施某雖有七次的付款行為,但因其與陸某的特殊身份關係,且其是受陸某的委託付款,不能簡單認為其付款行為就是債務加入。施某未明確作出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不應認定為債務加入,應駁回陳某對其的訴訟請求。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債務加入,學說上亦稱並存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達成三方協議或第三人與債權人達成雙方協議或第三人向債權人單方承諾由第三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但同時不免除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民法典“合同的變更和轉讓”章中增設了債務加入的規則,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並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願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間內明確表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責任。債務加入的要件有三:一是債務具有可轉移性;二是當事人就債務加入達成合意;三是債權人的同意。“加入”一詞體現了債務加入的本質特徵,即債務人數量的增加,即第三人在其願意承擔的債務範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在債務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是核心要件。具體到本案中,施某是依據陸某的要求付款,結合債務發生基礎事實、對賬單的形成過程,施某並沒有加入債務的意思表示,不能僅憑施某的付款行為就認定其行為為債務加入,故施某的抗辯理由成立。
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需結合當事人表態、責任承擔形式、事後實際履行債務情況,並以平衡各方利益為原則,進行綜合判斷。審判實踐中,如果第三人向債權人作出了承擔債務的明確意思表示,則應認定為債務加入。
【來源:江蘇檢察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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