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法二審稿意見徵集結束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可行嗎?專家:警惕藉此“洗白”偷盜行為

野生動物保護法二審稿意見徵集結束 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可行嗎?專家:警惕藉此“洗白”偷盜行為

↑可可西里藏羚羊 據IC photo 

紅星新聞記者丨陳怡帆 杜玉全

責編丨鄧旆光 編輯丨彭疆

備受關注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下稱“草案二審稿”)已於10月1日截止徵求意見。期間,共有3806人為草案二審稿提出了12057條修改建議。

多名專家表示,為回應野生動物保護的現實需要,草案二審稿從野生動物的用途、人工繁育和遺產資源管理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不過,草案二審稿中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仍需研究,野生動物的概念仍需釐清。 

新增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 專家稱要警惕藉此“洗白”偷盜行為

自1988年頒佈以來,《野生動物保護法》經歷了4次修改。

2020年10月1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審。2022年8月,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二審。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楊合慶介紹稱,草案二審稿做了4項主要修改:一是細化野生動物保護制度措施。二是與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全面禁食野生動物的規定相銜接,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三是健全野生動物致害防控機制。四是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

重慶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重慶大學生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秦鵬認為,“總體上,草案二審稿強化了風險管控的思維,並設定諸多禁止性規定,希望透過全鏈條監管為野生動物監管提供有效的支撐。”

據人民網報道,8月3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審議了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專家學者、企業、社會公眾提出,禁止與允許養殖野生動物的具體舉措應當明確,建議根據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實行差別化管理,體現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此,草案二審稿也在一審稿的基礎上,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分類分級管理制度。

如草案二審稿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制度。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但國務院對批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第三款還規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下稱“三有動物”)的,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為大眾熟知的果子狸、竹鼠等,都屬於“三有動物”,相對於一審稿中規定“三有動物”人工繁育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許可證,二審稿中對於“三有動物”人工繁育改為了備案制,這一改動引發關注

野保組織“讓候鳥飛”發文指出,2021年國家林草局公開徵求意見的新版“三有動物”名錄草案中包括近1800種動物,如果實行備案制,非法繁育的法律成本將變得極低。此外,亦有呼聲稱,不禁止野生動物的人工繁育,只會讓更多人繼續獵捕繁育野生動物來牟利。

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週期長,成本高,成功率低。相比之下,對被盜捕的動物進行“洗白”,然後轉手所能獲得的暴利,對相關企業誘惑會更大。

據新華社報道,部分繁育企業和動物園違法購入盜捕野生動物後,會先設法掩蓋動物的來源,然後利用自身具備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和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打著“自身繁育”的幌子,辦理合法手續,成功“洗白”。

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與綠色發展基金會(下稱“綠髮會”)秘書長周晉鋒建議,在二審稿草案中增設“國家原則不提倡任何形式的商業繁殖野生動物,對必要的野生動物商業繁殖國家實行嚴格的管控措施,並逐步減少野生動物養殖種類”。

周晉鋒認為,要最佳化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體制,嚴厲打擊名為人工養殖實為交易食用的“洗白”行為;合理借鑑正在推進的排汙許可證制度改革經驗,儘快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野生動物許可證制度;要明確中央和地方各級相關部門的職責許可權,適當拓展“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許可權,增加“管理”職能,還要建立健全相關協調原則和聯合執法機制。

草案修訂回應“鸚鵡案”  何為野生動物概念需釐清

草案二審稿的另一重大修訂在於回應了此前的“鸚鵡案”。

2017年,因為收購、出售人工繁育的鸚鵡,深圳男子王鵬因“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罪”而被判刑5年。將“買賣人工馴養繁殖鸚鵡”的行為,列入到“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的打擊範圍。2018年3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判決,認為原判量刑過重,改判王鵬有期徒刑2年。同年5月16日,王鵬刑滿獲釋。該案轟動一時,引發法律學界及社會公眾的熱議。

不少聲音認為判決將人工繁育個體等同於野外種群,不合情理。此外,有媒體梳理發現,在2015至2017年的21份判例中,就有32人因買賣鸚鵡被判觸犯《刑法》,並被處以從緩刑到11年不等的刑期。

近5年中,“鸚鵡案”時有發生。紅星新聞此前報道,2018年4月底,江西一水族店老闆從花鳥店購買了8只鸚鵡和4只鷯哥,隨後因非法收購、出售瀕危野生動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

2022年8月26日,關於買賣鸚鵡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楊合慶表示,“這實際上是一個如何更好管理外來物種的問題。這次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明確將相關國際公約名錄中的野生動物,按照本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而不是按照修法之前的都按照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這也是這次修法作出的一個重大的調整。”

重慶大學研究生院副院長、重慶大學生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秦鵬認為,建立人工繁育野生動物的分級管理制度有利於減少“鸚鵡案”這類情況的發生。

草案二審稿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公約禁止或者限制貿易的野生動物或者其製品名錄,由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制定、調整並公佈。而列入本條第一款名錄的野生動物,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核准,按照本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不過,目前野生動物保護只是針對收錄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CITES)附錄、“三有名錄”及各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以下統稱《名錄》)的野生動物。

周晉峰認為,這種《名錄》管理,會使其他《名錄》之外的物種未受到國家法律應有的保護,“《名錄》保護可以,但是這只是一部分。一定要加一句,《名錄》以外的,應該保護的都得保護,不管是棲息地還是物種。”

他建議草案二審稿應該明確“野生動物”法律定義,並對野生動物由重點保護轉向普遍保護,“要對野生動物做一個明確的定義,這樣就便於區分在自然環境下,原生環境當中的野生動物和人工馴養繁殖野生動物之間的一些區別。有了法律定義後,我們所有的工作,包括一些法條,就會因法律定義而作出相應制度性安排。‍”

以電機裝置捉蚯蚓為例,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野生蚯蚓經過多年捕捉,已經變得稀少。

2020年7月8日,綠髮會曾對廣東省中山市3家電蚯蚓機企業提起公益訴訟。綠髮會認為,這些商家給不特定使用者提供了絕殺蚯蚓的機會,破壞了蚯蚓棲息地土壤的生態平衡,對蚯蚓的過度獵捕也會給生態環境帶來不可逆轉的破壞,其行為已經構成對環境的侵權。2021年8月12日,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3家企業賠償經濟損失約159萬元,並在全國媒體上刊登道歉宣告。因不滿一審判決,3家公司上訴至廣東省高院。2022年2月17日,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二審宣佈維持原判。

周晉峰表示,按照目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定,蚯蚓‍不在保護範圍之內,“但是現實中確實發生了‍‍透過電機大量滅絕式捕捉蚯蚓,而蚯蚓對土壤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生態作用。”

他建議,《野生動物保護法》應從重點保護向普遍保護方向邁進,‍‍“我們保護不是說只保護完全不利用,‍‍而是說在保護的情況下怎麼去規範利益。”

不當放生行為頻發 野生動物放生需制定具體辦法

此外,草案二審稿也提出,授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放生的具體辦法。

不當放生行為是外來物種入侵的主要途徑之一。據紅星新聞此前報道,外來物種鱷雀鱔頻頻出現在城市小區或公園的新聞受到社會廣泛關注。記者調查發現,鱷雀鱔被當作觀賞魚類在網路平臺售賣,多地湖泊出現的鱷雀鱔很可能是買家隨意放生的結果。

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不當放生行為有明確的法律規定。2016年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時,就提出“無害化”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將野生動物放生至野外環境,應當選擇適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當地物種,不得干擾當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產,避免對生態系統造成危害。隨意放生野生動物,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或者危害生態系統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非法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入侵物種,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的刑事責任。

對於如何在實踐中規制不當放生,秦鵬表示,目前草案二審稿第七條明確規定了相關職責的劃分問題,依據該條和現有行政實踐就可以開展日常執法。同時,條款還設定了專門的罰款責任,將專門的規則制定權賦予了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後續的制度規定會越來越細緻,具體情況還要等待時間檢驗。”

除了對不當放生行為本身進行管理之外,西北政法大學動物保護法研究中心主任陳娟麗還撰文建議,應從其相關的前置和後續環節著手加強監管。包括對電商平臺交易雙方設定明確的禁止性條款,對電商平臺運營者設定一定的監管職責。對引入外來物種的許可證制度及進境檢疫制度加以強化,從源頭遏制。

秦鵬告訴紅星新聞記者,整體來說,草案二審稿已經比較全面地回應了野生動物保護的現實需要,其框架結構和具體內容是比較完整的,“同時,為了最佳化二審稿的質量,我認為可以細化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規定,還可以透過鼓勵條款推動野生動物致害補償的保險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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