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全職太太離婚僅獲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合理嗎?律師詳解

由 寸建宇 釋出於 綜合

全職太太離婚 獲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

首例認定意味著什麼?金額是否過低?律師詳解

據北京法院網2月4日訊息,北京房山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近日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案件中,全職太太王某在離婚訴訟中稱,因承擔大部分家務,故提出要求家務補償。最終,法院判決其與丈夫陳某離婚;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

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網上多份涉及“家務勞動補償”的離婚案判決書,發現在此前的判決中,均未查到支援此項補償的判決文書。那麼,“家務勞動”究竟有沒有司法定義,首例認定意味著什麼?本案存在五年的婚姻關係,離婚時的勞務補償僅5萬,平均一年僅1萬元,金額是否過低?就此,記者邀請多位律師進行詳細解讀。

■律師支招

全職太太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應當保持對家庭財務情況的知情權

作為全職太太應當儲存好日常的朋友圈和聊天記錄,以便在離婚訴訟時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自身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負較多義務

在考慮離婚前先諮詢律師,讓自己對整個婚姻關係和財產情況有一個綜合的判斷,以免合法權益受損

案例回溯

丈夫提出離婚 全職太太要求補償

據北京法院網報道,陳某與王某於2010年相識、相戀,2015年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陳小某。雙方婚後初期感情尚可,後於2018年開始產生矛盾,並於2018年7月開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後,陳小某隨王某居住生活。陳某於201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後撤回起訴;後於2020年又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陳某離婚請求。

2020年10月,陳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陳某撫養,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而王某則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離婚法定條件,因此不同意離婚;其次,婚後王某照顧孩子、料理家務,陳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同時,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資為陳某母親名下房屋進行裝修,且陳某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王某造成精神損失,故要求分割財產,並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16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本案中,陳某多次起訴離婚,且雙方現分居已滿二年,雖王某不同意離婚,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對於陳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對於王某要求的補償款,因王某在撫育子女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適用民法典更有利於保護王某合法的權益,故現王某要求陳某給予補償,理由正當;對於補償的數額,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所述的生活情況等予以酌定,對於王某過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陳某與王某離婚;孩子陳小某由王某撫養,陳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內。

案例解讀

民法典為“家務勞動”補償提供依據

本案中,王某提出的家務補償獲得了法院支援,那所謂“家務補償”在司法上有無明確定義呢?

北京東衛(成都)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顏莉律師認為,我國法律上對此並沒有確切的定義,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之規定,可以理解家務勞動主要包含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簡單來講就是做飯、打掃衛生、洗衣服、照看小孩、贍養老人等。”

而在長期致力於女性權益保護的律師萬淼焱看來,家務勞動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家庭成員的生老病死和親友來訪都會導致勞動程度的增加。而且不限於體力勞動,也包含腦力勞動和一定程度的情感和愛心付出。”萬淼焱分析,前述判決生效的背景,與民法典中做出的修改正式實施有關。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此前《婚姻法》第四十條把家務勞動補償的請求權,限定在夫妻財產分別所有的書面協議基礎上。而囿於傳統觀念,很少有人願意在婚姻中書面協議財產各歸各。”萬淼焱律師說。而對比《婚姻法》和《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從立法層面刪除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前置條件。“也就是說,一方只要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就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顏莉律師解讀道。

律師說法

從司法上承認家務勞動價值很有必要

“女性不論是否具有全職勞動工作,都可以記住:離婚時,除非有夫妻財產分別所有書面協議,否則任何一方都有權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萬淼焱律師說,“二戰以後,以法律方式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成為全球法治主流。承認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獨立人格,認可家務勞動有相當於勞動報酬的請求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昭示著我國在推進性別平等方面,尊重著現實的社會家庭形態。”

萬淼焱強調,“從司法上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非常有必要。”據她分析,我國大部分家庭的家務仍由妻子承擔,家庭和工作的雙重負擔使得女性超負荷勞動,“家庭不應當是男性免費使用女性勞動力的場所,而家庭中的性別不平等,不僅詮釋著社會性別意識形態,反過來也在推動、強化著整個社會性別不平等。”

有網友質疑,本案中五年的婚姻關係,離婚時的勞務補償僅5萬,平均一年1萬元,有金額過低之嫌。有網友甚至評論稱“在北京,找個保姆一年都不止5萬”。對於此金額是否過低,萬淼焱的看法是,法院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款,是建立在“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且“小孩每月撫養費也由男方多承擔一部分”的基礎上。對於補償的金額,法院綜合考慮結婚時間的長短,以及生活情況予以酌定。

顏莉認為,總體上,這次判決具有積極的司法和社會影響。“本次離婚勞務補償判決生效,對此後的司法審判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特別是以後判例對於離婚後補償的標準。同時隨著案例的增加,也會建立更加完善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成都商報-紅星新聞記者 沈杏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