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ing聽丨買賣人工大量繁育動物不再入罪 律師稱新規出臺是各方努力結果
買賣人工大量繁育的鸚鵡等相關案件,此前多次作為刑案出現在媒體報道上,這樣的案子到底該判多少年,有沒有什麼標準,如何認定是否為野生,誰來鑑定等,經常引發法律界人士討論。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釋出《關於辦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將解讀以上問題。
“動物類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改了,說明我們的努力沒有白費。”經手國內多起鸚鵡案、涉槍案的律師、法學教授徐昕認為,對依靠大規模繁育並出售鸚鵡或其他動物的飼養者和購買者來說,將迎來新的一頁。
對話鸚鵡案律師 新規出臺是各方努力結果
深圳居民王鵬(江西九江人)因為出售飼養的鸚鵡,法院一審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王鵬有期徒刑5年。該案經媒體曝光後,引起廣泛關注,家屬聘請律師徐昕參與辯護。
201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廣東高院同時釋出訊息,核准判處鸚鵡案被告人王鵬有期徒刑2年。
2018年底,深圳鸚鵡案被深圳中院列為深圳法院改革開放40週年40起大案之一。2019年初,深圳鸚鵡案被《人民法院報》和最高人民法院評為“2018年十大刑事案件”之一。
4月8日,北京青年報記者對話律師徐昕。
記者:新的司法解釋出臺,會影響未來人工大量繁殖的野生動物售賣嗎?
徐昕:“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依法從寬處理:(1)列入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2)人工繁育技術成熟、已成規模,作為寵物買賣、運輸的。
此條明確,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的鸚鵡等動物,作為寵物,有關部門不再進行刑事打擊。這將改變類似案件隨意入刑的現狀。
記者:到底應該如何看待此次新規的出臺?
徐昕:自2017年深圳鸚鵡案起,動物刑事案件引起全國關注,我們開始推動動物類案件司法解釋的修改。新規出臺,是五年以來無數公民、記者、律師、立法和司法高層共同努力的結果。
記者:怎樣理解司法解釋中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不再唯數量論,而以價值作為基本定罪量刑標準?
徐昕:不再唯數量論是罪責刑相適應的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因為許多人工繁育種源的野生動物本身數量多,瀕危程度低,價值也相對較低。以鸚鵡案為例,涉案鸚鵡數量動輒幾十只,如果單按數量來定罪量刑,會直接導致輕罪重刑、罪責失衡的局面。不再唯數量論能更好的體現保護法益,維護刑罰體系平衡。
5年接到求助300起 為“群體辯護”
記者:以最近5年為例,人工繁育動物飼養者被當成刑事案件嫌疑人的事情,大案刑辯團隊總共接到多少求助,選擇了哪幾個案例參與辯護?
徐昕:大案刑辯團隊接到的動物類案件求助近5年至少有300起。因精力有限,很多案子我們確實無暇顧及。接手的動物案件,大多也推薦給別的律師去做。
以2021年為例,大案刑辯團隊實際辦理11起動物案件,包括南昌鸚鵡案、金華鸚鵡案、洛寧豹貓案、四川錦雞案、德州龜案等。
我們實際辦理的動物案件迄今為止實現了100%的有效辯護,其中三起無罪。
記者:繁育鸚鵡或者錦雞等的當事人一般都不會有太多的錢,案件會持續很長時間。
徐昕:單看動物案件,辯護難度大小不一,辯護空間高低懸殊,當事人支付能力弱,有的律師往往不願意辦理。我們不是為了名利,不是為一個人,而是為一個群體辯護。每一起動物案件的努力,都惠及包括動物愛好者、動物養殖行業等在內的群體。
類案辯護為同行拓展了辯護空間。辯護詞對社會公開,供同行參考,動物案件整體辯護水平也因此有所提升。
記者:團隊接到並代理的第一起人工繁育動物案是哪一起呢?哪一個最難?
徐昕:接到的第一件人工繁育動物案和最難的都是深圳鸚鵡案。在此之前,幾乎沒有社會關注度。2017年4月,當事人王鵬的妻子聯絡我。作為大學老師、兼職律師,時間有限,我向來不輕易接案,但是此案中不僅涉及個案,還涉及數十萬養鸚鵡的家庭和背後的繁育者,經過艱難辯護,最後為王鵬取得在當時法治環境下的最好結果。
如今的“司法解釋”,是社會各界及司法高層共同推動的成果,也凝聚了我們堅持個案推動法治的努力。
記者:司法解釋對養殖行業會有哪些影響?
徐昕:2003年國家林業局曾公佈了《關於釋出商業性經營利用馴養繁殖技術成熟的梅花鹿等54種陸生野生動物名單的通知》,以名錄形式確認部分動物人工繁殖技術成熟。現行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也以名錄形式明確非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範疇的人工繁育野生動物。隨著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前述目錄應不斷擴大、完善,期待更多人工繁育技術成熟穩定的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能夠納入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同時期待人大立法將人工繁育種源的野生動物明確不屬於刑法規制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範疇。
記者:對正在進行的一些人工繁殖野生動物售賣案件來說,會有哪些轉機呢?
徐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刑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的規定》,對於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對於新的司法解釋實施前發生的行為,行為時已有相關司法解釋,依照行為時的司法解釋辦理,但適用新的司法解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適用新的司法解釋。適用新的解釋,如果符合條件,可以從寬或無罪處理。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董振杰
編輯/孫慧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