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概念、特徵、種類

由 終廷花 釋出於 綜合

概念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是指黨的組織和黨員違犯黨的政治紀律,危害黨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統一,依照黨內法規規定應當受到黨的紀律追究的行為。

主要特徵

(1)侵犯的客體是黨在政治上的高度集中統一。為了維護黨和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黨中央歷來強調黨的政治紀律,要求黨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黨員必須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黨的歷史證明,保持黨在思想上、政治上的高度一致,是奪取革命、建設、改革勝利的基本條件,是黨的最高利益所在。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的行為都是侵害黨在政治上的高度統一的。因此,《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把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行為作為最嚴重的違紀行為加以追究和懲處。

(2)客觀方面必須具有違反政治紀律要求的具體行為。政治紀律是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場、政治觀點和政治活動中必須遵守的行為規範。這裡的“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主要是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所規定的各種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其中的一種行為,就具備了構成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客觀要件。

(3)違紀主體必須是有責任能力的黨員和黨組織。非中共黨員不構成違反黨的政治紀律行為的主體。

(4)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有的是故意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有的出於過失或不明真相違反了黨的政治紀律,對於過失或不明真相的黨員,可以按照規定從輕、減輕或者免予處分。

種類

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章“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的規定,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主要有以下37種:

(1)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後果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四條)

(2)透過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宣告等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一款)

(3)釋出、播出、刊登、出版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宣告等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

(4)透過網路、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宣告等的;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醜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譭、誣衊黨和國家領導人、英雄模範,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人民軍隊歷史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5)釋出、播出、刊登、出版有嚴重政治問題的言論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

(6)製作、販賣、傳播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路音影片資料等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款)

(7)私自攜帶、寄遞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書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二款)

(8)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

(9)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

(10)在黨內搞團團夥夥、結黨營私、拉幫結派、培植個人勢力等非組織活動,或者透過搞利益交換、為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四十九條)

(11)黨員領導幹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揹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第一款)

(12)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後果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條第二款)

(13)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裡不一,陽奉陰違,欺上瞞下,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一條)

(14)製造、散佈、傳播政治謠言,破壞黨的團結統一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

(15)政治品行惡劣,匿名誣告,有意陷害或者製造其他謠言,造成損害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

(16)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對外發表主張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三條)

(17)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四條)

(18)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五條)

(19)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包括串供或者偽造、銷燬、轉移、隱匿證據;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包庇同案人員;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以及其他對抗組織審查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六條)

(20)組織、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或者以提供資訊、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援上述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

(21)未經組織批准參加其他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四款)

(22)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

(23)組織、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24)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係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

(25)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條第四款)

(26)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破壞民族團結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一款)

(27)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一條第四款)

(28)信仰宗教或者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二條)

(29)組織、參加迷信活動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三條)

(30)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和政府,妨礙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的基層組織建設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31)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

(32)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宣告等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33)故意為他人申請政治避難、違紀後外逃,或者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宣告等提供方便條件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

(34)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和國家尊嚴、利益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六條)

(35)不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不力,給黨組織造成嚴重損害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七條)

(36)黨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不報告、不抵制、不鬥爭,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八條)

(37)違反黨的優良傳統和工作慣例等黨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六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