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以案謀私的法院院長

由 鍾離綺琴 釋出於 綜合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董秉惠因犯受賄罪、貪汙罪,已於今年9月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並處罰金120萬元。10月30日,中國裁判文書網釋出《鄭珉先行賄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了董秉惠的部分受賄事實。

據判決書:2016年,鄭珉先得知姚某1與其兄弟姚某2在呼市中院有訴訟案件,便說能夠幫助他們打贏官司。之後,姚某1與鄭珉先約定,如果該案件能夠勝訴,姚某1給付鄭珉先200萬元。

2017年1月,鄭珉先拿到姚某1先期給付的100萬元後,分兩次給了董秉惠。

2017年1月17日,呼市中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姚某2勝訴。

後該案件上訴至內蒙古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被髮回重審。在重審期間,鄭珉先再次向董秉惠行賄60萬元,讓董秉惠繼續關照下姚某2這一方。

鄭珉先供述,“我說我在呼市中院有認識人,肯定能幫他打贏這個官司。我和姚某1商量好如果我能幫他打贏這個官司,姚某1就給我200萬元。之後我拿著姚某1給我的資料去找了董秉惠,想讓他關照一下這個案子。過了幾天,董秉惠給我打電話說這件事能辦成,我說如果能辦成給他100萬元。之後我聯絡姚某1,從他那裡先拿了100萬元”。

此外,2017年,鄭珉先請託董秉惠,為其外甥侯某某安排工作,為了感謝董秉惠幫助,在董秉惠辦公室向其行賄20萬元。

法院認為,鄭珉先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80萬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鄭珉先歸案後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於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罰,故以行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10萬元。

董秉惠則已於今年9月,因犯受賄罪、貪汙罪,獲刑8年。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9年3月,他利用擔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200萬餘元,此外還將公務用車私自出售,並將售車款160萬元據為己有。

據公開簡歷,董秉惠出生於1963年3月,2014年起任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2019年3月任上被查。

2019年9月,董秉惠被“雙開”。內蒙古紀委監委通報:經查,董秉惠理想信念喪失,背離黨的宗旨,知法犯法,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對抗組織調查;違規為兒子操辦婚宴;違背組織原則,違規為其司機安排及調動工作,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多次送給領導幹部及其配偶禮金,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私慾膨脹,非法佔有公共財物;以案謀私,拿司法權做交易,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

董秉惠簡歷

董秉惠,男,漢族,1963年3月出生,內蒙古奈曼旗人,大學學歷,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4年7月參加工作。

1984.07--1990.02,包頭師範專科學校歷史系團總支書記、學生科副科長、學生工作處負責人、團委副書記;

1990.02--1995.07,包頭師範專科學校學生工作處副處長;

1995.07--2000.10,包頭師範專科學校學生工作處處長;

2000.10--2007.06,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政法委副書記;

2007.06--2012.02,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委政法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

2012.02--2012.05,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兼市綜治辦主任;

2012.05--2013.05,內蒙古自治區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013.05--2014.02,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代院長;

2014.02任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

2019.03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政事兒”(xjbzse)撰稿 / 王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