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4日中國公佈的《海警法》草案,有日美媒體迅速對其中允許動用武器的條款進行炒作。專家5日對《環球時報》表示,任何國家的執法力量都享有在其管轄海空域進行執法,包括使用武力的權利,為什麼到中國就變成威脅論?這種渲染純屬無事生非。
4日,全國人大在官網公佈了《海警法》草案,從即日至12月3日對公眾徵求意見,草案分為十一章、共80條。《日本時報》5日報道稱,《海警法》草案明確規定當外國船隻在中國海域進行違法活動時,中國允許海警人員動用武器。報道聲稱,規定可能使得航行在釣魚島及其附屬島嶼的日本船隻成為該條款的實施物件。
《海警法》草案的第十九條規定,國家主權、主權權利和管轄權在海上正在受到外國組織、個人的不法侵害或者面臨不法侵害的緊迫危險時,海警機構有權依據本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採取包括使用武器在內的一切必要措施當場制止侵害、排除危險。草案第六章專門對“警械和武器使用”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在哪些情形之下可以使用手持武器,哪些情形之下可以使用艦載或者機載武器等。
美國《星條旗報》5日對該條款進行報道解讀時表示,美國定期派出軍艦進入中國南沙和西沙群島12海里進行自由航行,中國認為這是對中國主權和安全利益的嚴重侵犯。美國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研究員葛來儀在推特上針對此條新聞評論稱,“如果屬實,這相當令人擔憂,將會導致在爭議水域發生暴力事件的可能性增加。”
國觀智庫副總裁、高階研究員田士臣5日對《環球時報》表示,任何國家的執法力量都享有在其管轄海空域進行執法,包括使用武力的權利,只要這種權力的行使在國際法授權範圍內或不違反本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美國海岸警衛隊、日本海保廳等都會在本國管轄海空域執法,包括在法定條件下使用致命性武力。但是,對於執法主體、使用的武器、執法程式等,需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海警法正是要解決這一問題。
另一位匿名專家同日對《環球時報》表示,美日都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中國出臺海警法明確動用武力的時機場合和條件,正是嚴格規範了武力使用問題,為什麼反而遭到質疑,“這是隻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他進一步解釋稱,“海警動用武力的目的是對嚴重違法和不服從命令嫌疑船採取制控措施,只要達到制控目的,武力使用即可終止,遵循的是最小武力使用原則,與作戰使用武力不是一個概念。”這位專家認為,這種渲染炒作是借題發揮,無事生非。
田士臣認為,對爭議海域使用武力的問題,國際法沒有相關規定,爭議雙方都會認為該海域適用於本國法律,依本國法律採取行動。“但在現實中,爭議各方通常會謹慎使用武力,以免影響兩國關係的總體大局。具體行動規則需要雙方在不斷的實踐中進行探索,在爭議地區問題徹底解決之前達成共識。”
田士臣表示,對於向美方以航行自由為名侵犯我主權安全的軍艦執法,錯誤的根源在於美方,中方當然有權依法執法。但是,對於採取什麼樣的方式執法,國際法是有一些規定的。比如,對於違反沿海國領海法律的外國軍艦,《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規定只能讓其離開。也就是沿岸國執法力量只能對其外逼驅離,但並不能直接使用武力將其擊沉或逮捕。沒有定論的是,如果讓其離開其拒不執行怎麼辦,這就要看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了。“因此外界對中國《海警法》草案中涉及武力使用條款的分析和猜測是有意渲染中國威脅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