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歲也可能擔刑責:打擊未成年人犯罪更有的放矢

12歲也可能擔刑責:打擊未成年人犯罪更有的放矢

圖/新京報網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其中關於“有條件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引發了強烈關注。草案規定,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應當負刑事責任。

至於修法背後的用意,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對低齡未成年人犯罪既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對此,二審稿擬“兩條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經特別程式,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個別下調;另一方面,統籌考慮刑法修改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關問題,在完善專門矯治教育方面做好銜接。

這些年,隨著部分案件案情的披露,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成為公眾討論的社會熱點議題。事實上,隨著社會環境的變化,這一問題早已超越個案,成為刑事法律如何與時俱進地修法與適用的問題。當下對刑事責任年齡的深入討論與審慎調整,或有助於中國特色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的建構探索與逐步完善。

未成年人司法在創設伊始,便將核心關注點聚焦在問題未成年人的“救贖”上。從歷史承襲性及現實穩定性來看,“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未成年人刑事政策,仍有其重大現實必要性。然而,對部分未成年犯罪人網開一面並不一定能達到初衷,有時甚至可能事與願違。

對某些低齡未成年犯罪人(特別是實施嚴重犯罪的未成年犯罪人)因未達法定刑事責任年齡而予除罪化處理,可能導致公眾情感的反彈,進而對少年司法制度產生質疑。

從挽救未成年人的初衷和相關法律條文看,司法機關的處理有其正當的依據和考量。但從社會的反饋來看,司法公正的光芒選擇性投射在少部分實施嚴重犯罪的未成年人身上,被害人以及公眾則可能就無法及時感知到司法保護的光與溫度。

而簡單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並不能一勞永逸地解決未成年人犯罪及再犯問題,特別是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等低齡未成年人實施嚴重犯罪的問題。

此番有條件、附程式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修法,其實是將對未成年人的追責標準從“年齡”迴歸到“案件本身”,切實回應了民眾對司法與公平的樸素認知,也紓解了民眾對少年司法的猶疑。

此次草案審議稿也確實體現了“兩條腿走路”的思路:一方面將刑事責任年齡有條件(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情節惡劣)、附程式(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地降低至12歲;另一方面,統籌考慮法律間的銜接,對因不滿16週歲不予刑事處罰未成年人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聯合國大會於1985年11月通過了《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規則》,引入“適當程式”和“福利保障”的原則。其中,規定了各國未成年人司法建構的基本目標:“少年司法制度應強調少年的幸福,並應確保對少年犯作出的任何反應均應與罪犯和違法行為情況相稱”。

當前的審議稿所反映出的立法精神,與規則是相契合的。即對未成年人嚴重犯罪的處理,既要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也應以實現刑責相稱為目標。也就是說,要更加註重“挽救未成年人”和“社會對正義的期許”兩者之間的平衡。

說到底,年齡只是評價犯罪行為可責性的一個方面,免責、挽救、矯正、入刑——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要回歸到個案中去研判。過分強調保護或一味重刑,都是不合理的。針對每一起案件、每一個未成年人做出符合正當程式的處理以及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才是對未成年人群體、對公共利益的真正守護。

□張鴻巍(暨南大學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

編輯 孟然 校對 李立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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