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王條款!“小鵬汽車”被處罰
在北京買車
有糾紛只能在廣州仲裁?
近日
北京小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因規定不公平合同條款
侵害消費者權益
被北京市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警告並罰款
據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顯示,北京小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小鵬汽車)主要從事小鵬牌汽車的銷售和售後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小鵬汽車在北京地區的銷售主體,其餘門店以及分公司均為體驗店。
購車時,消費者可以在小鵬汽車APP線上或線下實體店選購,且需與北京小鵬汽車簽訂《小鵬汽車購買協議》(以下簡稱協議)。
協議內容由廣州小鵬汽車科技有限公司確認並由當事人在銷售車輛過程中重複使用。
其中,協議第十三條規定:
“本協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因本協議引起的以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透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雙方未協商一致解決該等爭議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至廣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語言為中文。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該內容部分文字使用加粗、下劃線作出提示。消費者在使用小鵬汽車APP購買車輛時,需要在線上簽訂購買協議,在此簽訂過程中該協議第十三條無法更改。
朝陽區市場監管局認為:
北京小鵬汽車在北京註冊並從事車輛銷售等相關經營活動,銷售商品以及提供服務的物件以北京市消費者為主。
北京小鵬汽車與北京消費者簽訂汽車銷售合同,利用格式條款約定在廣州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排除了北京市司法管轄,限制了北京市消費者選擇爭議解決方式的權利,且增加了北京市消費者不合理維權成本和負擔,侵害了消費者的權益。
北京小鵬汽車在與消費者訂立銷售合同過程中,具有一定的優勢地位,應當考慮普通消費者對我國法律規定的知曉程度,依法對合同格式條款進行設定,併合理提供問題爭議解決方式。
綜上,北京小鵬汽車構成透過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就合同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的行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北京小鵬汽車透過使用該條款獲取違法所得。
朝陽區市場監管局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五條,要求北京小鵬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並給予警告和罰款3000元的行政處罰。
《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因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小鵬汽車不止一次被罰
2021年2月3日,因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杭州小鵬汽車有限公司被浙江杭州市拱墅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1萬元。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小鵬汽車購買協議》第十條款約定“......如果雙方未協商一致解決該等爭議的,則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至廣州市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五)項之規定,屬於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的違法行為。
《小鵬汽車購買協議》11.3條款約定“11.3.您同意,法院、仲裁機構、小鵬汽車以快遞形式寄送各類文書/檔案時,以寄出之日作為送達之日,不論投遞結果為拒收、投遞成功或不成功等。”的行為違反了《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五)項之規定,屬於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己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責任的違法行為。
在北京買車卻要到廣州仲裁,
對此你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