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聯合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央廣網北京11月29日訊息 日前,國家醫保局辦公室與財政部辦公廳聯合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轉移接續的待遇銜接作出明確規定。《辦法》由國家醫療保障局負責解釋,自2021年12月1日起實施。

《辦法》明確,辦理轉移接續的職工醫保參保人員,在轉移接續前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各統籌地區規定執行,原則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6個月。

國家醫保局財政部聯合印發《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截圖自國家醫保局)

據悉,參保人員已連續2年(含2年)以上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因就業等個人狀態變化在職工醫保和居民醫保間切換參保關係的,且中斷繳費3個月(含)以內的,可按轉入地規定辦理基本醫療保險費補繳手續,補繳後不設待遇享受等待期,繳費當月即可在轉入地按規定享受待遇,中斷期間的待遇可按規定追溯享受。中斷繳費3個月以上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按各統籌地區規定執行,原則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過6個月。

《辦法》稱,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時,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累計計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享受退休人員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繳費年限按照各地規定執行。各地不得將辦理職工醫保退休人員待遇與在當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繫結。

加強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管理,在轉入地完成接續前,轉出地應儲存參保人員資訊、暫停基本醫保關係,併為其依規參保繳費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轉移接續完成後,轉出地參保關係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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