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記者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立法規劃室主任嶽仲明表示,對近年來群眾反映較多的廣場舞噪聲擾民、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等問題,噪聲汙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有針對性的規定。
在防止廣場舞噪聲擾民方面規定,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應當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噪聲汙染,不得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
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合理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可以採取設定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違反規定的,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治理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方面規定,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
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汙染。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
來源:人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