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自明年6月1日起施行。著作權是重要的智慧財產權型別,著作權法時隔十年的又一次重要修改,適應技術創新、文化產業發展和進一步擴大開放的需要,是我國智慧財產權領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必然要求。本期議事廳邀請著作權法領域學者、律師、法官與行業人士,圍繞相關話題展開探討。
首發:“新華每日電訊”調查週刊
策劃主持:完顏文豪、李坤晟
編輯:劉荒
訪談嘉賓
馮 剛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
劉文傑 中國傳媒大學法律系教授、博士生導師
馮曉青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紅斌 君合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
許華飛 攝影理論工作者、攝影評論人
過去往往“贏了官司輸了錢”,現在賠償上限提升10倍
相較於現行著作權法,本次修改大幅提高了侵權違法成本:其一,增設懲罰性賠償,對於故意侵權且情節嚴重的情形,可以適用賠償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其二,將法定賠償額上限,從原來的50萬元提高至500萬元,並設定500元的下限。
劉文傑:隨著大資料與人工智慧時代的到來,版權人維權成本高,舉證困難,獲得的侵權賠償額過低,侵權人獲利巨大,違法侵權屢禁不止的現象更加突出。著作權法修改,是對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現實的有力回應,既是及時的,也是必要的。
張紅斌:著作權的法定賠償額幾十年不變,長期遭受詬病。由於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通常難以舉證,司法實踐中相當比例的案件,是由法院按照法定賠償額進行酌定,但法定賠償額的限制,導致權利人實際獲得的賠償額過低,往往是“贏了官司輸了錢”。本次修改強化了對創作群體的保護,加大對侵權人的威懾,體現出著作權法為創作者“撐腰”的應有之義。
許華飛:可能500元這個下限對大多數攝影人更為重要。過去攝影作品被侵權,賠償金額計算始終是個難點。少數作品可以按此前許可使用的價格計算,但更多作品未必被付酬使用過,賠償金額如何確定?各地司法實踐差異很大,很多時候官司打贏了,賠償兩三百元,還不夠跑幾次法院的打車錢。特別是網路時代,有些攝影作品在社交媒體上被他人擅自使用,違法使用的收益也不多,甚至根本沒有違法所得,這樣攝影人很難舉證,去量化賠償的金額。這次著作權法修改,規定了法定賠償額500元的下限,雖然不算多,但起碼有個標準。
馮剛:修改後不意味著所有著作權案件的判賠數額,一定在500元至500萬元範圍內,只有法定賠償才受這個限制。此外,還有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和許可使用費3種確定賠償數額的方法。
這3種方法可以低於500元和高於500萬元。比如,一款特別火爆的網路遊戲被侵權,損失可能上億元。而一張照片在網站上的許可費標價可能100多元。這兩種情況下,低於500萬元或高於500元的判賠,都無法體現法律的公平性。
新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前面4種損害賠償方法都適用。比如,一個案件按法定頂格賠償500萬元,符合懲罰性賠償可以確定2500萬元的賠償額。
馮曉青:著作權法修改加入懲罰性賠償,有很多深層次原因:首先,包括著作權在內的智慧財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跟物權等民事侵權的有形物客體不同,一件作品或發明的侵權更容易蔓延,也更難以控制,需要提高對侵權的法律制裁力度。
其次,在當前中國經濟社會中,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的地位,越來越突出。同時,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侵權制裁力度,符合國家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政策導向。
馮剛:這次修改還增設了舉證妨礙制度。按照新法規定,法院可以要求被告提供賬冊、銷售記錄等資訊。相比現行法中權利人舉證自己遭受的損失,這次修改將解決著作權案件中權利人舉證難問題。因此,新法對著作權形成了體系化的保護。
“單純事實訊息”除外,“時事新聞”適用著作權法
現行法律中,“時事新聞”不適用著作權法,此次修改為“單純事實訊息”不適用。此前,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專門做出澄清:明確“時事新聞”,僅是指透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訊息”。
劉文傑:現行著作權法這條規定給理論和實踐造成很大困擾,很多人誤以為,一切新聞報道,無論以何種形式呈現,只要其內容圍繞時事,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傳播。
這種誤解與我國參加的版權領域國際公約,以及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完全相悖,導致出現隨意使用他人新聞作品的亂象。
此次修改明確只有對事實基本要素的簡單交代才不受版權保護,而一切對事實的獨創性表述、描繪或呈現都受到版權保護。這有助於釐清新聞報道的保護界限,明確了新聞作品抄襲、“搬運”等行為的侵權違法性質。
張紅斌:由於媒體形式多樣化,特別是自媒體興起後,存在將“時事新聞”擴大化的解釋傾向,或將他人撰寫的“時事新聞”改頭換面後釋出,甚至全盤照抄。實踐中不乏涉及“時事新聞”或“新聞圖片”的著作權侵權案件。這次修改有助於澄清人們的認識誤區,加強對新聞報道中的圖片、評論性文字、視聽作品等內容的保護。
主持人:近年來,媒體在報道中運用新技術呈現一些新的作品形式,比如AI主播影片報道、資料新聞等,如何看待這些新形式的著作權保護?
馮剛:現行和修改的著作權法,認為著作權的創作,應該是人類智慧的成果,而非人工智慧成果。
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一種特定的表達,如果這個表達是由人類決定的,只不過運用了人工智慧技術,那麼這種技術手段的法律價值,就跟過去的紙和筆一樣。如果這種表達由人工智慧自行決定,在人類給定的範圍內去形成,這才是真正的人工智慧生成內容,才存在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的問題。
網路遊戲、短影片將被涵蓋,著作權保護面更廣了
本次著作權法修改,在受保護“作品”型別中,將現行的“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視聽作品”。同時,將列舉作品型別的最後一項兜底條款,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改為“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張紅斌:隨著產業形態和技術發展,一些作品可能並不適合或不能完全被納入法律明確列舉的受保護作品型別。特別是網路遊戲、賽事直播畫面、短影片、VR影像等是否屬於作品,或屬於何種型別的作品,在實踐中爭議不斷。
馮剛:上世紀的動畫片《小蝌蚪找媽媽》《曹衝稱象》等,透過一張張圖片連續拍攝形成,強調作品中的攝製方法。但現在的《哪吒》等動畫大片,在電腦中直接製作完成,沒有攝製方式,跟電影作品的法定概念不契合。這類動畫電影市場價值很高,如果按照傳統的定義,現行法律不給予著作權保護,顯然脫離實際。
涉及這類著作權案件中,法院往往透過歸類到最相近似的作品型別中,來解決作品認定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可能將同一客體歸到不同作品型別中,造成司法標準不統一。
劉文傑:近幾年,我國短影片產業發展迅速,法院已經在多個司法判決中確認,具有創意的短影片構成作品。引入“視聽作品”概念,明確了長短不是判斷是否構成作品的標準,將會促進短影片的保護與產業發展。
馮曉青:改成“視聽作品”符合現實需要。首先,隨著技術的發展,出現很多新的作品形式,法律修改應該保持一種開放態度;其次,國際上也通用“視聽作品”這個說法。
馮剛:“視聽作品”這一表述,未來可能會有新的實施條例和司法解釋,把新作品型別涵蓋進去,這樣就能更加適應行業發展。
現行著作權法列舉的作品型別,是一個封閉式的體系,最後的兜底條款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但現行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其他的作品型別,認定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法院沒有權力自行擴充套件作品的型別。
這次修改把兜底條款擴充套件了,把作品認定權交給法院。法院就能夠在個案中,在立法者無法預見的新情況面前,有一些自主判斷的權力。
以前“人還活著,攝影作品保護期過了”,如今“去世後五十年”,作品仍受保護
此次著作權法修改,攝影界關注已久的“作品保護期”問題,終於得以解決。自然人創作的攝影作品,其保護期將從“作品首次發表後五十年”,更改為“作者終生及其死亡後五十年”。
許華飛:過去有些老攝影家,人還活著,按照現行法律規定,作品權利的保護期就已經過了,別人拿他的照片出書掙錢,跟他沒有任何經濟上的關係。這樣的尷尬處境即將成為歷史。
這次修改同國際上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現狀和趨勢是一致的。現行法中,只有攝影作品和“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的保護期,是作品發表之後五十年。電影通常是工業化產品,其著作權往往屬於法人,但攝影作品絕大多數都是自然人創作的作品。
此次修改相當於將攝影作品同自然人創作的其它形式的作品等同起來,攝影作品“二等公民”的地位由此改變。中國攝影界為此爭取了很多年,這次修法是多年努力的結果。
主持人:新法第二十條規定,“作品原件所有權的轉移,不改變作品著作權的歸屬,但美術、攝影作品原件的展覽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我們注意到,現行法只涉及美術作品,但本次修改加上了“攝影作品”。
劉文傑:攝影作品與美術作品一樣,具有審美屬性,並可能存在原件與複製件之分,法律上做同樣的處理較為妥當。
許華飛:對攝影作品而言,“原件”是一個新的概念,在界定上還有模糊之處。美術作品的原件相對簡單,蒙娜麗莎的原件就是盧浮宮的那幅畫。但攝影作品製作數量,在理論上是無限多的。過去攝影界有一個概念叫“原作”,但具體的定義沒有統一。現在“原件”的概念進入了法條,要在實踐中操作,就必須有具體清晰的定義。目前還沒有權威解釋,可能需要在未來的實踐中逐步釐清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