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樂向315名投資者賠償1.23億餘元

上海金融法院11日公開宣判原告魏某等315名投資者與被告上海飛樂音響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一案。根據一審判決,被告應向原告支付投資損失賠償款共計1.23億餘元人民幣,人均獲賠39萬餘元。

2020年8月,原告魏某等34名個人投資者共同推選其中4人作為訴訟代表人訴稱,其系飛樂音響的投資者。

2019年11月,中國證監會上海監管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飛樂音響因專案確認收入不符合條件,導致2017年半年度報告、三季度報告收入、利潤虛增及相應業績預增公告不準確。

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虛假陳述行為造成其重大投資損失,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損失。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確定權利人範圍併發布權利登記公告,根據相關規定,經“明示加入”,共有315名投資者成為本案原告,其中5名原告當選代表人,訴請被告賠償投資損失及律師費、通知費等合計1.46億元。

上海金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飛樂音響在釋出的財務報表中虛增營業收入、虛增利潤總額的行為構成證券虛假陳述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315名原告均於涉案虛假陳述實施日至揭露日期間買入飛樂音響股票,並在揭露日後因賣出或繼續持有產生虧損,應當推定其交易與虛假陳述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採納了中證資本市場服務中心出具的損失核定意見,認定原告所應獲賠的損失金額為扣除證券市場風險因素後的投資差額損失與相應的佣金、印花稅、利息損失之和。證券市場風險因素採用個股跌幅與同期指數平均跌幅進行同步對比的方法扣除,該方法將大盤指數、申萬一級行業指數、申萬三級行業指數作為組合參考指標體系,充分考慮了投資者每筆交易的權重,客觀反映了不同原告持股期間因市場風險因素對股價的具體影響程度。對於代表人為維護投資者權利進行訴訟所產生的律師費、通知費,法院對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援,據此作出上述判決。

新聞背景

全國法院首例當事人申請以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

2020年3月,上海金融法院釋出全國首個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的規定。2020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代表人訴訟若干規定後,飛樂索賠案成為全國法院首例當事人申請以普通代表人訴訟程式審理的案件。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代表人訴訟制度可以解決證券訴訟中“同質”問題反覆、重複的問題,能夠顯著提高審判效率。對於投資者而言,參加代表人訴訟可以顯著降低其訴訟成本,因此,該訴訟制度也有利於把更多投資者納入司法程式,對上市公司也會起到震懾作用。

上海新古律師事務所王懷濤律師認為,此前雖也存在證券集體訴訟,但未被法律予以規範細化和完善,實踐中未免會出現諸多問題。而司法解釋就代表人訴訟程式做出細緻安排,保障了訴訟程式的順暢執行。

原告的代理律師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也表示,證券訴訟涉及諸多專業法律問題,甚至在損失計算中還涉及相當程度的數學問題,普通投資者想要獨立完成訴訟程式並不容易。之前,示範訴訟中的平行案件以及代表人訴訟案件,都是對普通投資者更為友好的訴訟方式。

本組文/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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