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制度層面多一些約束,以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
公安部近日召開新聞釋出會,據介紹,公安部聚焦執法公正,把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要求貫穿於執法活動全流程,全面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和錯案責任倒查制度,切實加大對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和趨利執法、選擇性執法等突出問題的整治力度。其中還提到,在派出所等基層執法單位實施法制員制度,強化對執法辦案全過程的質量管控。
近年來,一批重大冤假錯案依法得到糾正,一批當事人獲得了“遲來的正義”。這樣的及時糾錯、“亡羊補牢”十分必要,體現了司法機關的擔當和勇氣,也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讚譽,但同時也應深思,如何從制度層面進一步強化約束,以防範冤假錯案的發生。
事實上,這些年來,在制度層面,提升辦案質量、倒查錯案責任等一直在堅定推進。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臺首個關於防止冤案錯案的指導意見,要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範圍內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並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2014年10月23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透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明確各類司法人員工作職責、工作流程、工作標準,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
其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等均出臺檔案,進一步明確終身追責的相關規定。可以說,追責已成普遍共識。此番公安部明確表態將全面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和錯案責任倒查制度,無疑是對社會關切的積極回應,不僅能夠有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是維繫整個公安系統權威和公信力的“生命線”。
一者,公安機關身處偵查執法第一線,與公眾面對面打交道,其辦案質量如何,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權利和利益。能不能公正文明執法,切實遏止執法不作為、亂作為和趨利執法、選擇性執法等,關係重大。從近年關注度比較高的一些案件看,有的在偵查初審階段可能就遭遇不公。比如被羈押約27年後改判無罪的“張玉環案”曾被列入2020年度十大法律監督案例。張玉環稱在刑警隊遭受刑訊逼供,至今雙手、大腿上還有傷疤。
以惡劣方式逼迫當事人認罪,對此,必須以嚴格的制度約束權力,強化源頭治理,真正把“陽光警務”落到實處。
再者,公安執法也是案件辦理的前端鏈條,這個基礎是不是紮實,案情是不是清楚,也會影響到後續各個環節的辦理情況。這些年來,人們也看到,一些陳年積案在糾正時千難萬難。這中間一個重要的因素就是,一個案件一旦被認定是錯案,從一開始的偵查到後來審判、複核,相關責任人可能會是長長的一串。也因此,從公安機關開始,提升辦案質量就變得格外重要。
此外,錯案責任終身倒查意味著,該翻老賬一定要堅決去翻。唯有徹查、真查、深究,讓辦錯案的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後果,才有可能真正杜絕後來者效法。糾錯不能止於國家賠償、追責必須落到責任主體。
全面依法治國是國家治理的一場深刻革命。司法機關更應該一馬當先,以實際行動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就在身邊。決不允許濫用權力侵犯群眾合法權益,決不允許執法犯法造成冤假錯案。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龍之朱
編輯 趙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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