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鬼吹燈”註冊成商標?法官:不行,有不良影響!
在企業經營中,註冊商標是不可或缺的一環,商標越個性,越容易被人記住,實現商標的識別、宣傳功能。今天上午,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召開了涉“不良影響”條款商標駁回複審案件新聞釋出會。法官提醒商標註冊人,當申請註冊的商標存在違反法律、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等情形,觸犯《商標法》的不良影響條款時,則無法獲得註冊。
今年上半年,我國商標申請量已突破400萬件。商標作為產品跨入市場的敲門磚,經營者要想在龐大的商標數量中脫穎而出,讓消費者短時間內記住自己的商標,必然需要個性的表達。但如果“創新”過度,效果可能適得其反。
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副院長宋魚水介紹,該院成立以來共審理涉商標不良影響案件2128件,收案量逐年上升。截至今年8月底,近9成的涉商標不良影響案件被該院維持被訴決定、駁回訴訟請求。
何為“不良影響”商標?北京知產法院審判三庭法官張劍舉例稱,例如“爆裂槍戰”、“打手”等商標,由表示色情、賭博或宣揚暴力的文字等要素構成,有害於社會良好風氣和習慣。再如著名作品“鬼吹燈”,因其容易使人產生封建迷信相關的聯想,也未能獲准註冊成為商標。此外,具有政治、經濟、宗教等不良影響的文字、圖形,也屬於不良影響商標範疇。
“其實作為小說,《鬼吹燈》已經取得了巨大的知名度,但從商標的角度來考慮,則存在不良影響。”張劍表示,雖然針對顯著性不足的商標,《商標法》允許其透過使用獲得知名度來獲准註冊,但不良影響條款是法律的絕對禁止條款,只要申請註冊的商標可能損害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社會公共秩序、公共利益,則無法取得核准註冊。而不良影響的含義,需要在當下社會道德文化背景下,從一般理性人的認知感受出發進行判斷。
記者注意到,如“愛屋吉屋”、“功福咖小蹄大作”等化用成語的商標,也被認為具有不良影響,未被核准註冊。
張劍表示,商標是商業符號,也是文化符號,由漢字構成或作為主要識別部分的標誌,除了應具有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外,還應促進我國文化的建設發展。而化用成語,可能對我國教育文化事業產生消極、負面影響,不利於國家語言歷史文化的傳承和文化建設的發展,故不應核准註冊。
針對企業主體,張劍提示,不良影響商標蘊含著大量的法律風險,建議企業在經營中不要選擇此類商標進行投資和商業使用,以少走彎路,節約時間、金錢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