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滿判決,提交上訴狀中直接侮辱法官,被罰款90000元

  因官司敗訴

  男子竟使用過激語言

  侮辱、誹謗承辦法官

  咋回事?

  案情回顧

  近日

  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

  依法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作出一審判決

  限期被告李某歸還原告陳某

  借款本金24萬元及利息

  而陳某因不滿該判決

  結果竟在遞交的上訴狀中

  使用大量侮辱、誹謗

  司法機關和司法公正人員的語言

  “不得不說,一審法院的判決理由,深深地震撼了上訴人,也重新整理了上訴人對司法腐敗認知的下限。”

  “一審法官作出此等顛倒黑白、指鹿為馬的判決是由於其人道德敗壞,職業操守喪失,接受了被上訴人賄賂,枉法裁判。”

  陳某的行為

  觸犯了相關法律規定

  故崇仁縣人民法院

  依法對其作出

  罰款人民幣九萬元的處罰決定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訴訟參與人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十萬元以下。

  判決後終有勝訴方和敗訴方

  當事人不服判決可提起上訴

  萬不可逞一時口舌之快

  侮辱法官、褻瀆法律

  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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