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官司敗訴
男子竟使用過激語言
侮辱、誹謗承辦法官
咋回事?
案情回顧
近日
江西省崇仁縣人民法院
依法對一起民間借貸糾紛
作出一審判決
限期被告李某歸還原告陳某
借款本金24萬元及利息
而陳某因不滿該判決
結果竟在遞交的上訴狀中
使用大量侮辱、誹謗
司法機關和司法公正人員的語言
“不得不說,一審法院的判決理由,深深地震撼了上訴人,也重新整理了上訴人對司法腐敗認知的下限。”
“一審法官作出此等顛倒黑白、指鹿為馬的判決是由於其人道德敗壞,職業操守喪失,接受了被上訴人賄賂,枉法裁判。”
陳某的行為
觸犯了相關法律規定
故崇仁縣人民法院
依法對其作出
罰款人民幣九萬元的處罰決定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
訴訟參與人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侮辱、誹謗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十萬元以下。
判決後終有勝訴方和敗訴方
當事人不服判決可提起上訴
萬不可逞一時口舌之快
侮辱法官、褻瀆法律
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