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個保姆花費都不止”,律師詳解首例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元勞務補償

據北京法院網2月4日訊息,北京房山法院適用民法典新規定,近日首次審結一起離婚家務補償案件。

▲資料圖:民法典

案件中,全職太太王某在離婚訴訟中稱,因承擔大部分家務,故提出要求家務補償。最終,法院判決其與丈夫陳某離婚;孩子陳小某由王某撫養,陳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

紅星新聞記者查閱裁判文書網上多份涉及“家務勞動補償”的離婚案判決書,發現在此前的判決中,均未查到支援此項補償的判決文書。那麼,“家務勞動”究竟有沒有司法定義,首例認定意味著什麼?

也有網友質疑,本案存在五年的婚姻關係,離婚時的勞務補償僅5萬,平均一年僅1萬元,金額是否過低?有網友甚至評論稱“在北京,找個保姆一年都不止5萬”。那麼,家務補償款金額是否真的過低?

就此,紅星新聞邀請多位律師進行詳細解讀。

【案例回溯】

丈夫提出離婚,全職太太要求勞務補償

據北京法院網報道,陳某與王某於2010年相識、相戀,2015年登記結婚並育有一子陳小某。雙方婚後初期感情尚可,後於2018年開始產生矛盾,並於2018年7月開始分居至今。自2018年11月後,陳小某隨王某居住生活。陳某於2019年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後撤回起訴;後於2020年又起訴離婚,法院判決駁回陳某離婚請求。

▲北京法院網相關報道

2020年10月,陳某再次向房山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歸陳某撫養,並要求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而王某則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符合離婚法定條件,因此不同意離婚;其次,婚後王某照顧孩子、料理家務,陳某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務幾乎不關心也不參與,同時,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出資為陳某母親名下房屋進行裝修,且陳某與第三者居住在一起對王某造成精神損失,故要求分割財產,並賠償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共計16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婚姻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離婚系雙方自由、自願的選擇。本案中,陳某多次起訴離婚,且雙方現分居已滿二年,雖王某不同意離婚,但足以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故對於陳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援;根據孩子的實際情況、雙方陳述的意見,綜合考慮本案的情況確定孩子由王某撫養,陳某給付撫養費並享有探望權;根據雙方共同財產情況予以分割;就陳某主張的共同債務,因王某不予認可,且涉及案外人利益,本案不宜處理,雙方可另行解決。

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對於王某要求的補償款,因王某在撫育子女等方面負擔了較多義務,適用民法典更有利於保護王某合法的權益,故現王某要求陳某給予補償,理由正當;對於補償的數額,法院綜合考慮雙方結婚的時間、雙方所述的生活情況等予以酌定,對於王某過高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援。

最終,法院判決陳某與王某離婚;孩子陳小某由王某撫養,陳某每月給付撫養費2000元,享有探望權;共同財產由雙方平均分割;同時判決陳某給付王某家務補償款5萬元。

目前,該案還在上訴期內。

【案例解讀】

民法典為“家務勞動”補償提供依據

紅星新聞記者查閱了裁判文書網上多份涉及“家務勞動補償”的離婚案判決書,發現在此前的判決中,均未查到支援此項補償的判決文書。本案中,王某提出的家務補償5萬元獲得了法院支援,那所謂“家務補償”在司法上有無明確定義呢?

北京東衛(成都)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顏莉律師認為,我國法律上對此並沒有確切的定義,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之規定,可以理解家務勞動主要包含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簡單來講就是做飯、打掃衛生、洗衣服、照看小孩、贍養老人等。”

▲家務勞動。圖據圖蟲創意

而在長期致力於女性權益保護的律師萬淼焱看來,家務勞動是一個“動態的概念”,“家庭成員的生老病死和親友來訪都會導致勞動程度的增加。而且不限於體力勞動,也包含腦力勞動和一定程度的情感和愛心付出。”

萬淼焱向紅星新聞分析道,前述判決生效的背景,與新民法典中做出的修改正式實施有關。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此前《婚姻法》第四十條把家務勞動補償的請求權,限定在夫妻財產分別所有的書面協議基礎上。而囿於傳統觀念,很少有人願意在婚姻中書面協議財產各歸各。”萬淼焱律師說。

“在此之前,夫妻雙方首先需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約定了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才能離婚時請求補償,”顏莉律師也表示,司法實踐中如果一方常年外出務工未歸,未盡到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責任,而另一方承擔和付出較多照顧家庭的義務,也可能獲得補償。“但是在我國傳統觀念的影響下,男女雙方很少在婚內簽訂協議約定財產的歸屬,更少有約定各自的歸各自所有,故在此之前直接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缺乏法律支援。”

顏莉告訴紅星新聞,夫妻一旦離婚,雖然婚姻期間所得收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可以進行分割,但家務勞動的不利影響遠非透過離婚時的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就可以得到補償。其不利影響在於,因長時間從事家務勞動而導致職業發展中斷、原有勞動技能下降或職業發展受阻,此種損失需以離婚經濟補償進行救濟。

而對比《婚姻法》和《民法典》,《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從立法層面刪除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前置條件。“也就是說,一方只要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就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顏莉律師解讀道。

【律師說法】

全職太太對家庭的貢獻“量化難”

本案具有積極意義

“女性不論是否具有全職勞動工作,都可以記住:離婚時,除非有夫妻財產分別所有書面協議,否則任何一方都有權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萬淼焱律師說,“二戰以後,以法律方式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成為全球法治主流。承認婦女在社會和家庭中的獨立人格,認可家務勞動有相當於勞動報酬的請求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昭示著我國在推進性別平等方面,尊重著現實的社會家庭形態。”

萬淼焱強調,“從司法上承認家務勞動的價值非常有必要。”據她分析,我國大部分家庭的家務仍由妻子承擔,家庭和工作的雙重負擔使得女性超負荷勞動,“家庭不應當是男性免費使用女性勞動力的場所,而家庭中的性別不平等,不僅詮釋著社會性別意識形態,反過來也在推動、強化著整個社會性別不平等。”

▲在許多家庭內,家務勞動主要由妻子承擔。圖據圖蟲創意

有網友質疑,本案中五年的婚姻關係,離婚時的勞務補償僅5萬,平均一年1萬元,有金額過低之嫌,有網友甚至評論稱“在北京,找個保姆一年都不止5萬”。對於此金額是否過低,萬淼焱的看法是,法院判決陳先生給付王女士5萬元家務勞動補償款,是建立在“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且“小孩每月撫養費也由男方多承擔一部分”的基礎上。對於補償的金額,法院綜合考慮結婚時間的長短,以及生活情況予以酌定。

從社會背景的角度分析,顏莉律師認為,此次判決支援“家務補償”的原因是“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增加了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經濟地位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大多為女性)在離婚時直接享有經濟上的補償”。對於網友質疑的金額過低問題,顏莉表示,全職太太對家庭的貢獻,如操持家務、照顧老人孩子,特別是因長時間從事家務勞動而導致職業發展困境,確實造成了損失,但這種損失,從法律角度來說,很難有一個量化標準。

顏莉認為,總體上,這次判決具有積極的司法和社會影響。“本次離婚勞務補償判決生效,對此後的司法審判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特別是以後判例對於離婚後補償的標準。同時隨著案例的增加,也會建立更加完善的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最後,兩位律師建議全職太太從以下幾個角度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首先,應當保持對家庭財務情況的知情權;

其次,作為全職太太應當儲存好日常的朋友圈和聊天記錄,以便在離婚訴訟時擁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自身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負較多義務的證據;

最後,在考慮離婚前先諮詢律師,讓自己對整個婚姻關係和財產情況有一個綜合的判斷,以免合法權益受損。

紅星新聞記者 沈杏怡

版權宣告:本文源自 網路, 於,由 楠木軒 整理釋出,共 3434 字。

轉載請註明: “找個保姆花費都不止”,律師詳解首例全職太太離婚獲5萬元勞務補償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