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全國人大代表、西安廣播電視臺播音部主任孫維接受上游新聞(報料微訊號:shangyounews)表示,應完善舉國體制和市場機制結合的競技體育發展模式,增加對優秀運動員升學、就業的保障。對使用違禁藥物運動員,構成犯罪的應予以刑事處罰。
我國《體育法》自1995年頒佈至今已有26年。基於新時代對體育產業的發展需要,高效推進體育產業健康有序發展,重新審視《體育法》,重新定位法律主旨、補充修訂法律有關條款,顯得十分重要而迫切。
▲全國人大代表孫維。圖片來源/受訪者供圖
孫維認為,新時代的《體育法》立法目的應為提升體育發展的質量和效益,大力推進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的融合,保障公民的體育權益等。孫維建議,修訂《體育法》,增加公共體育服務體系的建設,建立國家體育健康評價體系和標準;加強全民健身活動,體育公共設施建設用地的規劃和資金的保障;明確公共體育服務的管理職責許可權;明確體育部門對非公體育社會組織支援的相關政策。要完善舉國體制和市場機制結合的競技體育發展模式,創新體育人才的培養體系。增加對優秀運動員升學、就業的保障。對使用違禁藥物運動員,構成犯罪的應予以刑事處罰。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2020年12月2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透過《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確將引誘、教唆、欺騙、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規定為犯罪。這是我國反興奮劑工作的又一里程碑,為依法嚴厲打擊興奮劑犯罪提供了刑法保障。
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釋出補充規定,明確了涉興奮劑違法行為的罪名為“妨害興奮劑管理罪”。
上海政法學院體育法治研究院常務副院長姜熙解釋,刑法修正案增加了關於興奮劑入刑的條款,現在是確定相應罪名。他強調,此罪名是妨害興奮劑管理罪,不是使用興奮劑罪,不是針對運動員違規使用興奮劑的情況。
首都體育學院教授、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仲裁員韓勇表示,《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之一規制的並非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一般由體育組織利用行業規則來管理,國家並不介入。該條適用主體主要是教練員、隊醫及其他相關人員,其表現為引誘、教唆、欺騙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明知運動員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而向其提供興奮劑;組織、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參加國內、國際重大體育競賽。
韓勇強調,《刑法》是反興奮劑的最後手段。反興奮劑工作仍然要加強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強對青少年運動員的教育,使運動員意識到興奮劑濫用的危害,從而能夠主動抵禦興奮劑的侵蝕。
上游新聞記者 李洪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