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李澤峰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

由 谷太枝 釋出於 綜合

極目新聞記者 胡秀文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5月30日訊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紀委國家監委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澤峰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李澤峰(資料圖)

經查,李澤峰同志理想信念動搖,紀法意識淡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收受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長期違規借用他人大額錢款並透過民間借貸、投資入股等方式獲取收益。

李澤峰同志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並構成職務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鑑於李澤峰同志能夠積極配合組織審查,如實供述組織已掌握的問題,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退繳全部違紀違法所得,按照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輕減輕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李澤峰同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由國家監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二級巡視員;按規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次黨代會代表資格,免去其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委員職務;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

據公開資料,李澤峰,1960年6月出生,寧夏銀川人,1984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1982年1月參加工作,研究生學歷,高階政工師。

李澤峰一直在寧夏工作,曾任銀川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興慶區委書記,吳忠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銀川市委副書記,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常務副部長等職務。

2018年1月,李澤峰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副主席,一直到今年2月。

2022年2月28日,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召開第二十七次會議,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有關規定,決定免去李澤峰同志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副主席職務,同意其辭去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