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老人張某出生於1925年,今年已逾96歲高齡。與丈夫(已故)育有兩子一女,丈夫去世後,張某一直與大兒子沈某木、大兒媳吳某共同居住生活。1993年,其大兒子不幸離世,大兒媳吳某於1994年與史某結婚,老人張某便隨大兒媳吳某與史某一起居住生活。直到2020年3月,吳某也因病離世後,便由史某一人照顧老人張某的起居生活,史某也已年近七旬,不願意再繼續照顧老人。老人張某便訴至法院,要求二兒子沈某如及小女兒沈某會承擔贍養義務。
點評
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原告張某隨被告沈某如一起居住生活,由被告沈某如負責照顧其起居生活;被告沈某如、沈某會從2020年7月起每人每月支付原告張某贍養費500元,同時原告張某的住院醫療費用由二被告分別負擔50%。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贍養父母不僅僅是支付贍養費,還應給予父母生活上的照料與精神上的慰藉,並應對老年人定期與不定期的進行看望。
由於經濟發展水平欠佳、受教育水平較低,加之法律意識缺乏,部分地區仍保留著“誰繼承誰養老”的錯誤思維。根據法律規定,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沒有得到財產而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無論誰最終分得財產或者繼承遺產都不影響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也不能成為子女不贍養老人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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