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漁期以身試法,14人頂風作案被抓!

禁漁期以身試法,14人頂風作案被抓!

調查現場
大眾網·海報新聞 記者 崔荔媛 煙臺報道
5月1日12時至9月1日12時為黃渤海伏季休漁時間,期間,嚴禁一切非法捕撈作業。8月10日,芝罘公安食藥環偵大隊與海岸警察大隊對兩起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進行了依法查處。
8月10日1時許,芝罘公安海岸警察大隊在芝罘區東口抱港漁市碼頭巡查時,發現遼錦漁1xxx8號、遼錦漁1xxx9號兩艘漁船正在解除安裝非法捕撈的水產品,當場將漁船查獲。接報後食藥環偵大隊與海岸警察大隊聯合展開調查。

禁漁期以身試法,14人頂風作案被抓!

審訊現場
據瞭解,在7月23日,遼錦漁1xxx8號船主白某清糾集王某義、郭某明等人駕船從遼寧省錦州市某碼頭來到煙臺海域,使用禁用工具地籠(1000餘具)進行非法捕撈作業。8月8日、8月9日,白某清等人共非法捕撈八蛸、小金條魚等水產品1000餘公斤,涉案價值約10000餘元。
7月28日,遼錦漁1xxx9號船主李某山糾集陸某友、史某強等人駕船從遼寧省錦州市某碼頭出發,到達煙臺海域後,使用禁用工具地籠(1000餘具)進行非法捕撈水產品作業。8月9日,李某山等人非法捕撈八蛸、小金條魚、小黃尖魚等水產品1000餘公斤,涉案價值約10000餘元。
李某山、白某清等人明知處於禁漁期,仍使用禁用工具進行捕撈水產品作業,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犯罪,芝罘公安對李某山、白某清等人立案偵查。目前,涉案的14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非法捕撈的水產品及剩餘禁用工具地籠被依法扣押,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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