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條例解讀一: 超標車、舊標車還能開多久?

條例解讀

《條例》對超標、舊標電動腳踏車實行過渡期、有效期管理,請問具體是怎麼規定的,如何理解?

答:2019年4月15日電動腳踏車國家強制性標準實施後,電動腳踏車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經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標註認證標誌後,方可出廠、銷售。對於《條例》實施前已領取號牌但不符合國家強制標準的車輛,今後如何處理,在《條例》制定和審議過程中,立法機關經過多次的調研、聽證、評估,廣泛聽取社會各界意見,以公平合理、保護市民利益為原則,充分考慮了現有電動腳踏車車主的合法權益,作出了《南寧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具體來說就是:

1、臨時號牌的電動腳踏車(即大綠牌)既不在新的國家強制性標準認證目錄,也不在原有廣西註冊登記目錄中的車輛,因此實行過渡期管理,自《南寧市電動腳踏車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三年後(即2023年8月31日)不得上道路行駛;

2、舊式正式號牌的電動腳踏車(即小綠牌)是在原廣西註冊登記目錄中的車輛,這些車輛經自治區質監部門確認,符合國家舊的電動腳踏車生產標準的,因此實行號牌有效期管理。有效期為十年,自車輛註冊登記之日起計算。即我市最早註冊登記的小綠牌電動腳踏車是2013年,有效期可到2023年;最晚註冊登記的是2019年,有效期可到2029年。

圖為兩塊編號相同的電動腳踏車號牌,左為臨時號牌(大牌),右為舊式正式號牌(小牌)。

此外,小綠牌的車輛號牌有效期屆滿後,也不意味著絕對不能使用,《條例》規定,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公共交通發展、城市道路等情況決定是否延續。

3、正式號牌的電動腳踏車(即小藍牌)是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因此使用期限不作限制。

正式號牌的電動腳踏車(即小藍牌)。

最後需要提醒市民的是:電動輕便摩托車懸掛的也是藍色號牌(即大藍牌),但它是摩托車類的機動車,按照機動車進行管理,不能和小藍牌的電動腳踏車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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