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長沙廉政網5日訊息,長沙市明德中學校長範秋明涉嫌嚴重違紀,被長沙市紀委立案並接受組織調查。
範秋明,男,漢族,1962年8月出生,湖南寧鄉人。1981年參加工作,擔任高中語文教師,1993年擔任農村普通高中校長,1995年擔任縣教育局普教科長,1996年擔任寧鄉一中校長,2002年擔任寧鄉縣教育局局長兼寧鄉一中校長,2006年調任長沙市明德中學校長,2010年兼任海南省儋州市一中校長。2012年兼任貴州省銅仁衡民中學校長,現任長沙市明德中學校長(正縣級)。
校長打“官腔”孩子難入學,明德中學唯“證”辦事何時休投訴內容:
我叫李春生,在深圳某建築企業工作,現因購買長沙高新區保利麓谷林語小區的學位房與明德麓谷學校出現了“糾紛”,高新區教育局和長沙明德中學總校也說“解決不了”。現將整個事情的經過說明如下:
為了給孩子一個好的學習環境,今年4月中旬,我在高新區保利看中了房主郭宇昇的一套D區5棟1306房(有學位)。因為距離明德麓谷林語學校要求一年級新生報道截至4月30日只有幾天時間了,擔心辦理過戶手續出現延誤,就請我一位親戚幫忙事先跟學校打個招呼。4月22日上午9點多,我們去學校,但招生辦的老師一口咬定必須在4月30日之前報名。為此,我那位親戚在9:32給陳校長打了電話。因為那天陳校長在參加中學畢業班體育測試工作,不便見面,就在電話裡說,讓我那位親戚把孩子的資料發給他,於是便把資料發給了陳校長。我們因此認為就算延誤幾天也沒有問題,便向原房主郭宇昇繳納了購房定金2萬元。
4月27日上午,我們在房產局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了問題:原房主郭宇昇於2011年2月23日購房(合同日期)並繳款,但開發商實際為原房主辦證日期為2013年11月8日、繳納契稅日期為2013年11月1日。從時間上來看,辦證、繳納契稅日期與購房合同日期相差2年9個月,按國家最新房產政策計算,如果2015年4月27日辦理過戶手續,就與原繳納契稅日期2013年11月1日距離不到2年,原房主郭宇昇就需要多繳納近2萬元營業稅,當即表示不幹並要追究開發商的責任。鑑於這種情況,當天下午,我和親戚再次到學校招生辦諮詢,招生辦老師表示做不了主。16:30,我那親戚只好再次給陳校長打電話,說因為上述情況如果房產過戶延遲到2015年11月1日後可不可以?陳校長說:“我知道了”。我們便認為“陳校長同意”了,決定正式簽定購房合同並協商在2015年11月1日或以後過戶,同時把原房主的房產證押在了房產局。5月13日,我準備好了購房餘款並全部交給了原房主郭宇昇。至此,購房手續除了未辦理過戶、其他都辦好了。
5月14日上午,我到學校給孩子辦理入學手續,所有資料都給招生辦的舒老師稽核通過了,舒老師說,因為沒過戶做不了主、要請示陳校長。我那位親戚又一次給陳校長打電話,陳校長說:“不過戶不行。”陳校長4月27日雖然說“我知道了”但並沒有明確表示“不過戶不行”,就算我們理解陳校長的話有誤,但作為一校之長,連一句意思表達清楚的話都不會說?至少也存在表達“含混不清”或“詞不達意”的問題吧?陳校長解釋說因為工作忙忘了這件事,還說“我並沒有表示同意”,但他當時對於我親戚說的話還是聽得懂的吧?現在竟然有這樣的人在當校長,真時不可思議。後面經過多次努力溝通,均沒有取得任何效果。
2015年5月18日上午,我到高新區教育局找領導協調此事。首先找到羅局長,羅局長讓我找伍副局長和魯處長。伍副局長和魯處長了解情況後,伍副局長給陳校長打電話,然後對我說:像我這種情況比較多,沒辦法解決,讓我想想其他辦法。真的“像我這種情況比較多”嗎?如果真是這樣,那說明陳校長是相當不稱職的——連一句話都不會說的人,給“像我這種情況比較多”的家長帶來那麼多的麻煩,還適合當校長嗎?
2015年5月22日,我分別給長沙明德中學校長範秋明、黨委徐林書記、紀委周喜蘭書記發了一封快信,請求總校領導協調處理此事,但直到2015年6月11日上午,我到總校找領導詢問情況,才給我回復:他們只給明德麓谷學校派了3名高階管理人員,但真正解決問題還得找高新區教育局。我轉來轉去,又回到了圓點。
我只是晚幾個月過戶而已,就是因為這最後一“證”,孩子上學咋這麼難呢?難道這“學位房”就是“外國飛地”、誰也沒辦法解決?婚姻有“事實婚姻”一說,我也是“事實業主”,但就是因為這最後一“證”未能及時辦理,未能滿足某些人某些機構的唯“證”才肯辦事的官僚作風,才讓孩子上學比登天還難!
陳校長一句“我知道了”是什麼意思?如果說陳校長這句話代表“我並沒有同意”的意思,但我們也可以說他“同意了”,否則,那就是別有用心,另有“用意”或“潛臺詞”。可知,陳校長一句“我知道了”的“糊塗”話是典型的官腔,我們可以拿出來大家討論討論,或者做個民意測試,看其中的“奧妙”到底是什麼。一所民辦學校的校長說話竟如此官腔十足,看來“官僚主義”在中國的確氾濫成災,害人不淺,尤其是在當下貫徹習近平同志“四個全面”精神、全國清理“四風”、學習“三嚴三實”這個高壓態勢下仍然橫行霸道,可見某些人某些機構應該深刻反省反省了。
難道唯“證”才能辦事嗎?孩子上學除了這“證”就不能有其他解決辦法嗎?明德麓谷學校和高新區教育局相關人員的辦事作風歸根到底仍然是官僚主義在作祟。現在全國上下都在開展“三嚴三實”教育活動,難道就是口上說說、發發感慨、寫寫心得、做做樣子、走走形式而已?在實際工作中就不能人性化一點、給人方便一點、實地調查落實一下?教育機構向來倡導“以人為本”的工作理念,可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成了一句冠冕堂皇的口號。
我迫切地懇請相關機構出面派人深入調查此事——調查物業與原房東、看看我的購房資料等等是否屬實,同時也查查那些為官一任者們的官僚作風問題。我雖然沒有辦理過戶手續,沒有那個“房產證”,但已成“事實業主”,而且又到公證處做了公證,難道我是假冒業主了?這世道就沒有講理的地方了?我偏不信,我相信中國共產黨能夠給我主持公道!
謝謝!
投訴人:李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