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結婚10天要離婚!男方要求退還13萬彩禮!理由是……
本文轉自【都市晨報】;原標題:【徐州一對夫妻結婚10天要離婚!男方要求退還13萬彩禮!理由是……】
婚姻是神聖的
結婚是兩個人
經過慎重考慮做出的決定
但是
徐州一對夫妻結婚10天
就提出了離婚
1990年出生的張寧和1991年出生的周婷,結婚十天後開始分居,並分別向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判決准予離婚。
鼓樓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長張邈叮囑當事人,不草率結婚、離婚是對婚姻最大的尊重,也是對自己最大的尊重。
結婚10天即提離婚
2018年底,張寧和周婷經朋友介紹相識,後確定戀愛關係。2019年2月份,張寧家給付周婷彩禮10萬元和見面禮10001元。交往期間,張寧還給周婷購買了一部價值6000元的手機。
兩人特意選擇5月20日辦理結婚登記。5日後,兩家依照風俗辦理了喜宴,並收到禮金24000元。當日,張寧父母給付周婷改口費10001元。隨後,兩人去上海度蜜月。但兩天後,周婷就離家出走。
張寧認為周婷及其家人無端取鬧,二人無法建立穩定的夫妻感情,更無法繼續夫妻生活,並因此遭受巨大的精神打擊。
因此,張寧向鼓樓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判決雙方離婚,周婷返還彩禮等共計13萬元。
女方質疑男方生育能力
庭審中,周婷表示同意離婚。但她稱,婚姻破裂並非她的原因,而是張寧在結婚前隱瞞了自己曾經和其他女性辦理過結婚儀式,並裝修新房共同生活的情況。而且,張寧的生育能力可能存在問題,要求領養小孩,才致使雙方之間感情出現破裂。
“特別是在上海度蜜月時,我發現他每天需要藉助酒精和藥物才能入睡。我阻止他喝酒,他還毆打我。”周婷表示,夫妻雙方有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而因張寧的不誠信行為,給她造成了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周婷提出,對於見面禮、改口費和情人節贈送的手機不應當予以返還,且其中三分之一的款項為張寧消費使用,另外三分之一為雙方共同消費使用。另查,雙方之間有多筆轉賬記錄。
判決:雙方離婚 女方應返還彩禮16800元
鼓樓區人民法院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兩人經人介紹相識,婚前感情尚可,婚後因共同事務無法達成共識從而產生劇烈矛盾,進而導致結婚十天後開始分居,並分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主張原告不能生育,因證據不足,法院不予確認。
本案中,雖經法庭多次調解,
原、被告均執意離婚。
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原告訴請法院判決准予離婚,
法院予以支援。
關於共同財產和嗩吶費 ,法院認為,原被告結婚登記後收受的禮金24000元,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關於結婚儀式上被告為原告墊付嗩吶費3000元,原告應支付給被告。
而原告給付被告彩禮10萬元、見面禮10001元,上述兩項均屬於彩禮範疇 。原告訴請的改口費、購買手機費因不屬於彩禮的範疇,原告要求被告返還,法律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援。
彩禮,屬於以結婚為目的的有條件的贈與,雙方已結婚的,條件成就,原則上應不予返還。但考慮到原、被告雙方雖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共同生活時間較短,被告應酌情部分返還。
本案中,原、被告結婚十天後即先後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有負婚姻的神聖與尊嚴,雙方對於該段婚姻的解除均存自身的原因和過錯。法院根據離婚的過錯、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的數額、財產使用情況等,酌定被告返還彩禮30000元。原告應給付被告分割禮金10200元、嗩吶費3000元,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30000元。經摺抵計算,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16800元。
最終,鼓樓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原告與被告離婚;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16800元。
(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徐報融媒記者 李夢琪 通訊員 張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