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三審,擬將誣告陷害等納入政務處分情形

由 費玉榮 釋出於 綜合

新華社北京6月18日電(記者朱基釵、孫少龍)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18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三次審議。草案三審稿對“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誣告陷害”等違法行為予以明確,同時規定了其適用的政務處分。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針對此前的草案二審稿提出建議,對一些應予政務處分的違法行為進一步予以明確。據此,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篡改、偽造本人檔案資料的,予以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嚴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

草案還增加規定,“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受到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予以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情節較重的,予以降級或者撤職;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同時規定,“拒不按照規定糾正特定關係人違規任職、兼職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且不服從職務調整的,予以撤職。”

此前草案二審稿規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在原政務處分決定公佈範圍內為其恢復名譽。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對公職人員遭受不實舉報等情形,也應當及時澄清事實,消除不良影響。據此,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監察機關或者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在調查中發現公職人員受到不實檢舉、控告或者誣告陷害,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

針對草案二審稿中有關公職人員對政務處分決定申請複審、複核的規定,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建立監察機關對確有錯誤的政務處分決定主動糾正機制。據此,草案三審稿增加規定,監察機關發現本機關或者下級監察機關作出的政務處分決定確有錯誤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或者責令下級監察機關及時予以糾正。

此外,針對複審、複核的結果,在“撤銷、變更”之外,草案三審稿對“維持”的情形予以明確,規定複審、複核機關認為政務處分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應當予以維持。

來源 新華社 | 作者 朱基釵 孫少龍

編輯 黃品超

流程編輯 劉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