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校園欺凌罪犯 原因竟是這樣實在令人震驚

  批捕校園欺凌罪犯,原因竟是這樣實在令人震驚。近日一則批捕校園欺凌罪犯的新聞引發了網友關注。12月28日,最高檢28日召開新聞釋出會,通報檢察機關參與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有關情況。

  記者獲悉,今年1月至11月,全國檢察機關共受理提請批准逮捕的校園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經審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審查起訴3697人,經審查,起訴2337人,不起訴650人。

  在辦理校園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時,檢察機關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做到寬容不縱容,關愛又嚴管。“一方面對於罪行輕微,屬於初犯、偶犯的涉罪學生依法從寬處理,為他們迴歸社會預留通道;另一方面對於性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案件,堅決依法懲處,加強警示教育,保持司法震懾。”最高檢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主任張志傑告訴記者。

  張志傑舉例說,甘肅某縣檢察院在辦理高某某涉嫌投放危險物質一案中,考慮到高某某是因長期受到同學欺凌而激憤報復,投毒後又立即告訴同學,沒有發生嚴重後果,遂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並在經過一定期限的考察後,作出了不起訴決定。重慶市某區檢察院在辦理犯罪嫌疑人周某飛、盧某等6人搶劫同學案中,雖然盧某隻有15歲,但由於其系主犯且具備多次搶劫、2次持刀、毆打被害人等情節,依法決定對其提起公訴,後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

  最高檢:校園欺凌和暴力可分為違規違法和刑事犯罪

  根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嚴重程度,可以分為違規、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

  2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新聞釋出會,通報檢察機關積極參與防治中小學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有關情況,釋出依法履行檢察職能積極參與防治中小學欺凌和暴力典型案事例並回答記者提問。會上,有記者問:法律上對“校園欺凌”“校園暴力”是如何界定的,檢察機關辦案時如何判斷此類行為的罪與非罪?

  史衛忠回應,嚴格來講,“校園欺凌”或者“校園暴力”不是法律用語。今年5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的《關於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表述為“發生在學生之間蓄意或者惡意透過肢體、語言及網路等手段,實施欺負、侮辱造成傷害的校園欺凌事件,損害了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為檢察機關認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提供了重要參考。

  史衛忠指出,目前,國際公約對於如何界定校園欺凌也沒有統一標準。從國外的立法經驗來看,為了有效解決校園欺凌問題,一些發達國家透過專門立法對校園欺凌予以明確界定。例如,美國約有40多個州頒佈了《反欺凌法》,把欺凌和其他的騷擾區分開來,對於“欺凌”的界定範圍也是逐步擴充套件:最初認定為欺凌行為僅限於身體傷害的暴力事件,後來逐漸擴充套件到精神上的貶低行為(如吐口水、拍裸照等)以及語言暴力行為(如辱罵、口頭威脅和在公眾場所故意嘲笑他人殘障、種族、性別、性取向、宗教信仰等),近年來還包括網路上的辱罵、攻擊或披露同學隱私等行為。又如,日本在2013年制定了《防止校園霸凌對策推進法》,該法將“欺凌”定義為在同處一校等人際關係下學生的行為給對方身心造成痛苦的狀態。把被欺凌者身心受到嚴重傷害,被迫長期缺課的案例定義為“重大事態”。這些關於校園欺凌的定義對檢察機關將來從法律上界定校園欺凌和暴力很有參考價值。

  史衛忠指出,根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嚴重程度,可以分為違規、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校園欺凌和暴力達到一定嚴重程度涉嫌犯罪的,可能適用的有多個具體罪名,如故意傷害、尋釁滋事、聚眾鬥毆等。檢察機關在辦案中,是根據案件事實,包括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客觀行為、情節和危害後果等方面,按照法定標準來認定校園欺凌和暴力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比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學生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學生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而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學生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多次對其他學生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對於發生在在校未成年學生之間實施的嚴重欺凌、暴力行為涉嫌犯罪的,檢察機關會依法處理,尤其是對於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會堅決依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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