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明石化旗下一加油站因生產安全保障落實不到位被罰款3萬元

近日,信用中國(山東)網站雙公示系統公示了山東東明石化集團聊城勝信能源有限公司東昌府區零二一六加油站的行政處罰資訊。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在信用中國(山東)網站了解到,處罰原因是該加油站配電室絕緣手套,絕緣靴末檢測,且應急指揮機構發生調整後,未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修訂。

記者在天眼查瞭解到,山東東明石化集團聊城勝信能源有限公司成立於2015年02月05日,註冊地位於山東省聊城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廬山路5號,法人代表為金進中,主要經營範圍為加油站、加氣站的建設等。單一股東是東明石化集團北京終端銷售投資有限公司,該公司是山東東明石化集團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東明石化旗下一加油站因生產安全保障落實不到位被罰款3萬元

據處罰資訊瞭解,聊城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之規定,對山東東明石化集團聊城勝信能源有限公司東昌府區零二一六加油站因配電室絕緣手套,絕緣靴末檢測,且應急指揮機構發生調整後,未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進行修訂的違法行為處以罰款。

處罰內容為:合併處人民幣叄萬元。

據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的內容分別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裝置上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的;(二)安全裝置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裝置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採特種裝置和礦山井下特種裝置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裝置的。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五項: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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