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人們婚育觀念的轉變,非婚生子女的現象越來越多,導致涉及親子關係訴訟不斷增加。為此,《民法典》第1073條應運而生。
【案例】她有意隱瞞婚前已孕的事實
2017年6月,李強(化名)在茶陵縣某廠務工時,與女子王莉(化名)相識並戀愛。之後,兩人在民政部門登記結婚,並於2018年2月7日開始共同居住,可王莉於2018年8月25日便生下了孩子。
2018年10月,兩人協議離婚。去年3月5日,李強起訴至茶陵縣法院,訴請法院為二人的孩子做親子鑑定,而王莉則帶著孩子離開了茶陵。法院聯絡王莉,她拒絕配合做親子鑑定。法院在一審過程中發現,王莉的孕檢病歷資料有塗改,其實她早在與李強結婚之前就已懷孕。
茶陵縣法院審理認為,王莉在與李強組成婚姻家庭時,有意隱瞞了婚前與他人有過一段戀情,並有孕的後果。訴訟中李強要求做親子鑑定,但王莉迴避,應當承擔不利的後果。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李強與孩子無親子關係。
事後,王莉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市中院。市中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解讀】“必要證據”變為“正當理由”
市中院民四組組長易文勝介紹,目前《婚姻法》解釋三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但在司法實踐中,這個舉證是很難的。”易文勝告訴記者,以本案為例,李強提供了妻子的孕檢病歷,並透過這份病例證明了妻子在婚前已經懷孕,所以獲得了法院的支援。可實際上,絕大多數人都沒有李強這麼幸運,尤其事情可能已經過去多年,加上對方不配合。但民法典第1073條,將“提供必要證據”改成了“有正當理由”,這大大降低了提起訴訟的門檻。
“民法典1073條的第二款也值得注意,子女在成年後,可以申請親子鑑定,以確認和父母之間的親子關係。但僅限於‘確認’,不能‘否認’。這不但堵住了個別以此逃避義務的人,而且還保護了孩子確認親子關係的實際需要。”易文勝說。
【民法典條款】
《民法典》第1073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者否認親子關係。
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親子關係。
同居僅6個多月,妻子便生下孩子,他提出做親子鑑定遭拒絕,法院判決:無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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