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創刊以來,河南高院第一次有案例入選。
打破記錄的法官名叫趙箏,是河南高院民三庭審判長。“案例入選是意外之喜,人卻一點不意外。”同事如此評價。在河南高院,趙箏是大家心目中的“專家”。平時話不多,一聊起專業知識,滔滔不絕,神采飛揚,好似變了個人。自2010年擔任民三庭審判長以來,他主審智慧財產權、涉外、民商事類案件。11件案件被評為全國法院典型案例,有些創造性地解決了相關領域的突出問題,有些則推進了審判理論創新。
趙箏辦公室有把上鎖的櫃子,極少開啟。“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審判工作先進個人”“個人二等功”等厚厚一摞“大紅本”靜靜地躺在裡邊。“榮譽代表過去,專業成就未來。”趙箏說,“做法官,必須不斷提升專業能力,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專業的才是公正的”
趙箏主審的清華大學等訴河南某公司侵害發明權糾紛一案,為何能被《最高人民法院公報》選中? 背後有什麼波折?
同方威視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威視公司”)源於清華大學,是一家擁有全部核心技術自主智慧財產權的安檢企業。早在2007年,威視公司已就相關技術申請了專利。2016年,清華大學、威視公司發現許昌某公司的產品涉嫌使用相關專利技術,逐訴至法院。
對於侵權控告,被告直喊冤,“原告專利包含準直器立柱,我們沒有;原告探測器均勻安裝,我們不是均勻安裝;原告探測器安裝支架可以調整,我們不可以調整。這麼多不一樣,怎麼能構成侵權呢?”
案件一時陷入僵局。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在此類案件中審判難度最大。如何正確解釋專利權利要求?誰來準確確定其保護範圍?這是世界司法界共同的難題,趙箏感到十分棘手。
對照原告的專利技術要求,按照法律判決被告不侵權,似乎也無不妥。“但是,如果機械地照搬法條這樣判了,對原告公平嗎?會造成什麼社會導向?恐怕會讓更多人不是全身心投入到科研創新中,而是把精力投入到如何剽竊別人而不被發現中。必須防止侵權人透過替換不影響核心技術的部分,來逃避專利侵權!”
打定主意,趙箏開始埋頭鑽研。他邀請了國家專利局河南審協中心的專家一起勘驗現場,精準比對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人的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翻遍各國典型類案,依據我國立法精神,創新性提出適用於本案的認定標準,期間翻閱的學術文章高達數十萬字。
最終,趙箏用一份一萬三千多字的判決書,詳細闡明瞭被告產品使用的技術與原告所持有的專利技術,擁有等同技術特徵,判定被告侵權。
“創新是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同方威視將繼續加大研發投入和技術創新力度,積極保護創新成果,努力創造出更多先進的安檢產品回饋社會。”事後,威視公司向趙箏表示了感謝。
“專業的才是公正的”,這是趙箏的法治信仰,也是他一直踐行的工作準則。
“維護公平,不是一判了之”
兩年前,許昌市率團赴德國招商引資時,德國代表特別介紹了一個案件——德國拜耳公司的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並表示正是由於這個案件在河南省高階人民法院的調解下取得了良好效果,才增強了企業來豫投資的信心。
德國拜耳公司是全球第二大非處方藥品製造企業。幾年前,漯河一家小型民營製藥企業也取名叫“拜耳”(下稱漯河藥企),並在廣告中稱其生產的藥品系“拜耳公司技術研究所研製”。拜耳公司在多次溝通無果後,將漯河藥企訴至法院。
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具有頻發性、難認定等特點,加之本案涉及大型跨國企業在華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處理不慎勢必影響中國國際司法聲譽及營商環境評價。
接到該案件,趙箏發現拜耳公司此前已多次維權,但仍未有效阻止漯河藥企繼續侵權。且漯河藥企的所有廠房和裝置均為租賃,企業GMP認證已過期,不具備合法生產條件,但其銷售渠道已經成熟,換個身份繼續生產非常輕鬆且成本低廉。
基於此,趙箏陷入沉思:想避免案結事不了,就要從根源消除侵權,怎麼辦?“調解是首選。”
然而,當趙箏提出調解建議,拜耳公司強烈反對。“我們絕不言和!必須透過訴訟解決爭議。”拜耳公司認為,一百多年來,公司始終堅持與各國侵權者作戰,從不妥協。這使調解工作一度陷入泥潭。
“想讓德國人認可我國治標治本的調解模式,需讓其明白調解可以實現裁決難以實現的目的。”經過20多次的溝通與釋法,趙箏起草了一份調解方案:減少該漯河藥企賠償數額,但如果該藥企、股東、高管及其關聯企業再次侵權,將會面臨鉅額賠償。
至此,一起長達5年的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終以雙方握手言和結案。這也是河南法院成功調解的首例重大涉外智慧財產權糾紛,受到德國駐華使館的稱讚。
事後,拜耳公司向河南省高院致感謝函,“假冒商標等智慧財產權侵權帶給我們最大的困擾是訴訟時間長、執行乏力以及侵權者變換身份再次侵權,這使我們投資的信心受到挑戰。在你們的努力下,我們與侵權者達成了調解協議,杜絕了再次侵權的可能。同時也給我們在中國乃至全球範圍內解決類似糾紛提供了典範。”
“維護公平正義,不是一判了之,而是要運用你的專業能力,讓當事人勝敗皆明,徹底定紛止爭。”趙箏說。
“良知是最高的法律”
“法律之外還有良知,當法律被鑽了空子,良知才是最高準則。法官要在良知的驅使下,對法律的成長進行分析,創造性的解釋和適用法律,維護公平秩序,引導社會價值。”這是趙箏一直秉承的原則。
在河南省高院,十幾年過去,不少法官仍津津樂道一個打了多年的官司。
這個案子案情並不算複雜。河南某大廈在施工過程中急需資金週轉,作為開發公司董事的趙某拿出個人的40萬元,借給公司使用。後來,公司資金短缺,於是跟趙某達成協議並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在建大廈中一套房屋出售給趙某,總價款是80餘萬元。趙某則將之前借給公司的40萬元作為購房預付款,又補交了17.8萬元,剩餘房款約定了付款日期。
遲遲等不到公司按合同交付房屋,趙某告上法庭。
案子進入法院後一波三折,經歷了一審、二審、申訴再審……每次判決結果都大相徑庭,雙方當事人均不服。
爭議的焦點在於趙某時任該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與公司簽訂合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董事、經理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的規定。而趙某又無法提供股東會事前同意或事後予以追認的證據,所以法院再審時,判定合同無效,返還房款。
案件上訴到了趙箏手裡。趙箏認為,《公司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公司董事、經理等高管利用職務之便,以低於市場的價格進行自我交易,惡意損害公司利益。
“但本案訟爭房產並未損害公司利益,且趙某在1995年以每平方米4200元的價格購買,遠高於該公司2003年將大廈一、二層以每平方米1912元銷售的價格,購房合同應為合法有效。”
然而,經過7次合議,合議庭意見分歧很大,若嚴格按照法條,生硬判為無效合同,趙某隻能拿回已支付的房款,但此時該房屋價值已達每平方米數萬元。
“這樣判對趙某太不公平,有悖誠實信用的民法原則,也有違公司法的立法本意。”趙箏認為。有人勸他:“當事人是輸是贏跟你有啥關係?你只要按法律判就行了,何必擔這風險?”但趙箏執意報請院長上審委會研究。
“如果我們機械地適用法律,那可以得出合同無效的結論。但法律是善良的,如果套用法律,得出一個不公平的結論,不是法律規定錯了,而是我們對法律的理解錯了。”趙箏說出了自己的堅持。審委會委員研究後一致決定,合同有效。
省法院判決作出後,該公司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最高法院再審同意河南高院的審理意見,維持河南高院的終審判決。
“我當時也猶豫過。但是,法官頭頂莊嚴國徽,踐行立法精神、維護公平正義是我們的終極使命。法律在不斷成長,法官心中的天平永不能失衡。”趙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