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範躍紅 通訊員孫瑜 李若純)近日,浙江省紹興市上虞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韓某高空拋物罪案開庭審理。最終,法院採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以高空拋物罪依法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據悉,該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後,浙江省首例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高空拋物罪案。
3月11日午休時間,上虞區檢察院檢察官在刷微信朋友圈時,發現有朋友在譴責高空拋擲建築垃圾的行為,並配發了現場影片。檢察官敏銳地感覺到,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將高空拋物納入刑事範疇,影片內高空拋擲建築垃圾的行為可能涉嫌高空拋物罪。於是,檢察官將犯罪線索移送紹興市上虞區公安分局。
3月14日,上虞區公安分局對該案立案偵查。經查,3月11日上午,從事房屋裝修工作的韓某,為貪圖方便,在自己承攬的上虞區某開放式小區三樓,將部分拆卸後的板材等建築垃圾從三樓視窗直接拋擲至地面,拋擲的廢材中還帶有鐵釘,拋擲現場未設定警戒線和提示語,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所幸無人員受傷。
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當日,上虞區檢察院派員對該案提前介入偵查,並圍繞新罪名的構成要求,從如何鎖定行為人、如何明確行為危害性、如何明確行為人主觀惡性等方面提出10條引導偵查意見。3月18日,該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上虞區檢察院就此案召開員額檢察官聯席會議,圍繞韓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展開討論並形成了構成犯罪的一致意見。經過承辦檢察官釋法說理,韓某自願認罪認罰,並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籤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同意適用速裁程式。
3月18日,該院以涉嫌高空拋物罪對韓某提起公訴,並提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3000元的量刑建議。近日,上虞區法院審理後,採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當庭作出上述判決。韓某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