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從輕微違法免於處罰中透視包容與信心?
聽聞公司無意間的輕微違法行為符合《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免罰清單》)規定,免於行政處罰,法定代表人梁琳長舒一口氣:“免罰”不止免去可能面臨的高額罰金;更重要的是未在徵信系統留下汙點,商業經濟活動不會因此停滯。
市場監管,用力度維護公平競爭的秩序,也要用溫度激發社會創造力。近日,全國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電視電話會議舉行,會上上海回應:緊扣企業需求抓好“雪中送炭”,持續最佳化營商環境,最大限度減少制度性交易成本,從而穩預期、提信心。事實上,上海對輕微違法容錯機制的探索已結合近年實踐升級至3.0版本,為紓解企業困難、激發市場活力描摹了一種可能性。
這種可能性,在企業經營者看來值得珍惜,更要倍加謹慎地自省自查;在執法者的體悟中,是對行政機關和當事企業權利的雙向保護;在學者的解讀裡,是為營商環境做加法,為行政權力做減法,更多發揮市場主體的作用。
企業:感受到執法溫度
最初接到某區市場監管局有關“公司涉嫌違反《廣告法》有關規定”的通知時,梁琳不知所措。
她的公司主要銷售睡眠診斷、治療產品等。公司在自建網站的產品宣傳頁面釋出有“智慧監測報警系統、專利的紅外線液麵”等廣告用語,但未標註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根據《廣告法》相關規定,“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表明號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我們只知道廣告用語不能誇大其詞,影響消費者心理預期,完全不知道還有涉及標明專利號的規定。”梁琳擔心,公司在徵信系統留下汙點,影響招投標,也影響營收,甚至波及員工崗位等,“這不是交完罰單就結束了,會導致一些列負面的連鎖反應”。
經查,她的公司屬於首次違法,所宣傳產品具備合法有效的專利證明;且公司在案發後積極整改,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符合《免罰清單》相關規定。7月,相關職能部門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感覺絕處逢生,也感受到執法溫度。”梁琳說,市場監管部門給予企業耐心的指導教育,而非簡單粗暴的罰款,“使得公司得以在疫情和經濟形勢的雙重考驗下繼續發展,我們很感動”。
執法人員:對行政部門和執法物件雙向負責
對執法部門而言,不予處罰並不是免予調查取證的責任;相反,這要求執法部門更加重視全面客觀的調查取證,特別是收集、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證據。
徐彙區市場監管局法規科負責人何健告訴記者,執法過程中“對免罰的認定,是在對事實進行調查後,需要對違法行為是否輕微作出更審慎的判斷,並對危害後果的調查輔以更多證據材料支撐”。
這就需要執法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同時對他們的專業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我們認為這是值得的。執法方面調查得越深入,考慮得越多,對行政機關抑或當事人,都是一種權利的保護”。
何健說,當下,對當事人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後,執法部門還會進行普法教育。
對此,梁琳深有體會。執法部門的普法更加精準,清晰明瞭哪些細節上容易出問題,相較於自行琢磨,完全是兩種效果。
學者:監管要守住法律底線
對於企業,長期穩定的營商環境是核心訴求之一。
華東師範大學城市發展研究院院長曾剛指出,不能讓企業有恐懼的情緒,“執法是為了讓企業、行業發展得更好,讓執法物件心服口服”。
對輕微違法容錯機制的探索,正是緊扣企業需求的“雪中送炭”。曾剛認為,這是精細化執法的充分體現。
由此,他提出理想狀態下的監管核心:其一,法治政府,監管要嚴守法律法規的權力邊界,處罰層面應設立一以貫之的標準;其二,需要更多專業化的監督手段,比如對數字化轉型成果的充分利用;其三,可以探索加大市場主體的作用。
曾剛認為,監管分為直接監管和間接監管,之於後者,將行業協會、消費者等納入監管主體不失為一種探索方向,“調動社會力量,引入排行機制,讓做得不好的企業無處遁形,被消費者和市場自然淘汰”。
作者:蘇展
編輯:周辰
責任編輯:陸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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