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竟然想把責任的“鍋”甩給別人

常年路上跑,難免不違章。所謂吃一塹長一智,不斷地在違章中總結經驗,以後不再違章,這是大多數司機的正常心態。然而,司機呂某卻不這樣想,他在同一個地方違章67次,竟然還把責任的“鍋”甩給別人。日前,閔行區法院依法讓呂某承擔了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

4S店被告上了法庭

2016年5月18日,呂某與某4S店簽訂《購車訂單》,購買小型轎車一輛。呂某委託該4S店代辦購置稅、上牌雜費(皖A)、保險費用,總計金額14萬元。呂某在合同上簽名,並在合同上留下了自己常用的139開頭的手機號碼;4S店在賣方處加蓋公章,經辦人趙某簽字。

後來牌號為皖AXXXXX的車牌被郵寄至4S店位於閔行區的註冊及經營地址,收件人為趙某,聯絡方式竟變成了開頭為136的手機號碼。同年6月底,該車牌為皖A的車輛登記在呂某名下。

2017年至2018年期間,該車第一次更換檢驗合格標誌。呂某依然委託他人代辦。辦年檢時,他也知道車輛有其他違章,但他依然交由代辦人員處理。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期間,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總隊機動支隊對呂某出具多份《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式處罰決定書》,被處罰人均為呂某,車輛牌號均為該皖A車牌,聯絡方式也均為上海市浦東新區某地址。

隨後,呂某就發現該皖A牌車有67個違章。呂某不服,認為這些違章處罰應該由代辦公司來承擔責任,便一紙訴狀把4S店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決自己承擔責任

呂某訴稱:他在4S店購買車輛,並將上牌等事宜全部委託對方代辦,由於4S店在代辦上牌時沒有如實填寫呂某本人的手機號碼,導致自己未能及時接收到違章資訊,造成在同一地點違章達67次,被迫停業重新考駕照,故認為違章罰金11萬元、停業損失9萬元、駕照培訓考試費用及交通費1.6萬元均應由4S店承擔賠償責任。

4S店辯稱:4S店替呂某代辦牌照時沒有約定在交管部門預留呂某手機號以接收違章資訊,且呂某在年檢時就應發現有違章情況及手機號碼不對,理應及時向交管部門查詢或變更手機號。不僅如此,違章資訊有多種公開渠道可以查詢,呂某自己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閔行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侵權行為及過錯、損害事實、因果關係。

呂某提供的證據僅能證明係爭車輛的車牌收取郵件的聯絡電話記載為136的手機號,不能證明4S店在為呂某代辦車牌的過程中,在應當登記手機號碼的情況下,沒有登記手機號碼,或是將手機號碼登記為136的手機號碼或其他號碼。退一步說,即使係爭車輛在車管所未登記手機號碼或登記有誤,呂某作為係爭車輛的車主,也應主動留意係爭車輛在車管所預留的登記資訊。

呂某提供的繳納罰款的銀行明細等材料,僅能證明其支付了部分違章罰款,但呂某主張的停業損失、考務費用(包括考試、練車、學車、打車等費用)均未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

呂某在本案中主張的違章罰款的費用、違章扣分及重新學習取得駕照所花費的費用,皆因呂某未按照法律規定駕駛車輛所造成的,呂某作為駕駛員,理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規定,不應實施超速等違法行為。

此外,簡訊通知並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向呂某告知違法行為的法定義務。

綜上,呂某之訴請不符合侵權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係及行為人主觀過錯等侵權損害賠償的構成要件,故呂某相關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作者:葉松麗

來源: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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