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江西上饒市玉山縣肉販汪小軍聲稱,自己僅是在肉店門口取東西,就被當地城管隊員以佔道經營為由將300餘斤新鮮豬肉拖走,送往某機構,此事在網上引發網友關注。對此,城管局局長回應:肉販長期佔道經營,肉已經檢疫送往福利院了。(9月19日瀟湘晨報)
這兩天,城管執法的醜聞可以說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前腳南通“協管員拎摔擺攤老人”事件引發的熱議還未平息,隨後上饒就被爆出疑似城管查扣商販300斤豬肉後私分的訊息,這樣,人們對城管執法行事作風的詬病又加深了不少。以致於,“城管查扣300斤豬肉後私分”的話題登上熱搜之後,網友們紛紛開始為商販鳴不平。
300多斤豬肉說扣就扣、說分就分,真的合理嗎?據涉事商販汪小軍一方表示,他剛從玉山縣屠宰場拉了一車豬肉,只取個東西的空,豬肉和電子秤、砧板就被趕來的城管執法局執法人員悉數扣押。如果真是連動都沒動,何來佔道經營一說?就算汪小軍以前存在佔道經營行為,但事發當時並不成立。且城管未向其開具任何書面證明,或者辦理任何手續,這分明是強制罰沒、私自處決。
值得指出的是,在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中並沒有賦予城管強制罰沒的許可權。如北京市中聞(長沙)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所說,城管將三輪車連肉帶車拖走,且將數百斤豬肉檢疫後,送往福利院已涉嫌違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即使存在佔用城市道路經營的行為,也只能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因此,當事人完全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對於執法者來說,“法無規定不可為”這是基本常識。處理佔道經營沒毛病,但因違反法規進行處罰時,應該開具處罰書。僅僅是登記了商販的姓名和手機號碼,就將三輪車連肉帶車拖走,還擅自把300多斤豬肉私自送到養福利院分了,拿著別人的東西去獻愛心、做慈善,這不是違規執法的保護色。既不規範、又不合法,這類城管執法的鬧劇當休矣。
頻發的城管執法醜聞背後,是執法邊界的亟待釐清,以及執法溫度的重塑。什麼事該城管管,什麼事不由城管管,這些都要明確。城管執法時的程式規範是什麼,誰來執法,這些也不能總是“矇眼奔跑”。在“美化市容”的目標下,別忘了以人為本,切莫萬能執法、任性執法。如土匪般的暴力執法,只會加劇城管部門的公信力流失。孟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