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8年5月1日是李某和王某結婚喜日,新郎李某請了自己的朋友24歲的小黃做伴郎,王請了自己的姐妹27歲的小麗做伴娘,酒席現場熱鬧非凡。作為伴娘的小麗不停的陪著新郎、新娘為客人敬酒,而不勝酒力的小麗卻在婚宴還沒結束時,已經醉得不省人事。下午2時許,伴郎的小黃與小麗的一位姐妹兩人將小麗扶到附近的旅館休息,後來,小麗的姐妹因有事走了,房間裡只剩下醉酒的小麗與小黃。據小麗說,當天她喝了很多酒,被人扶回到賓館後她已經不省人事,隨後迷迷糊糊感覺到有個人壓在她身上,想把那人推開卻一點力氣也沒有,不知過了多長時間,又聽到有人進了房間。等她醒來時,發現兩個男人與她一同睡在床上,其中一名是小黃,另一名是小黃的姐夫小劉,她和他們的下身都是赤裸的,這時才知道自己被強姦了,隨後就報了警。據小黃說,事發當天他也喝了很多酒,又看到小麗長得漂亮,送其回到賓館後,因為酒後性衝動,才做出這樣的事,現在回想起來非常後悔。至於姐夫當天為什麼也睡在受害人的床上,他也不太清楚。
本案例由真實案件改編,本案案並不複雜,筆者分析本案目的旨在說明強姦罪共同犯罪之輪姦構成要件。筆者宣告,本案的事實已查清,據已定罪的證據已充分。筆者只從案件的定性上進行分析,不涉及證據的收集及運用問題。以下筆者結合案件,根據刑法相關規定,展開討論。
小黃和小劉分別涉嫌強姦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強姦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姦罪是違背婦女意志的犯罪,該罪侵犯的法益是婦女性的自已決定權,即婦女與誰、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發生性關係,完全由婦女自已決定,這也是婦女性的自已權的具體體現。其客觀手段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使被害婦女處於不知反抗、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狀態,進而與其發生性關係。
強姦罪的其他手段,一般是指利用婦女醉酒、重病、精神疾病、麻醉等狀態,趁被害婦女處於不知反抗、不能反抗而與其發生性關係。本案中,小黃和小劉趁小麗醉酒,處於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狀態,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涉嫌強姦罪。
小黃和小劉分別涉嫌強姦罪,不具有輪姦情節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四)二人以上輪姦的;
輪姦是強姦罪的法定刑升格情節,強姦罪的基礎刑為三至十年,如果具有輪姦情節,法定刑陡然升高,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可見,準確認定強姦罪中的輪姦情節,對於嫌疑人來說,一個是天堂,一個是地獄。
輪姦是強姦罪共同犯罪的情形,要構成共同犯罪,就要求兩個或兩個以上行為人有意識地共同實施法益侵害的行為,行為人的故意內容可以不同,但要有共同的行為,即行為共同說。本案中,據查明的事實,小黃和小麗發生性關係後,由於酒精的作用,很快便睡了過去。小黃的姐夫去找小黃時,發現眼前的情景,又與小麗發生了性關係。兩人雖然在客觀上來看,具有輪姦客觀行為,但兩人並不具有共同強姦小麗的故意,因此,兩人不構成強姦罪的共同犯罪,應分別按強姦罪處理。
結語:認定犯罪要堅持從客觀到主觀的順序進行,充分發揮構成要件的主觀規制機能,即構成要件的內容制約著行為人主觀有內容。共同犯罪各參與人只要基於一定的意思聯絡,共同實施法益侵害的行為即構成共同犯罪,至於每個人的故意內容在所不問,共同犯罪只解決犯罪結果的歸屬問題,至此,共同犯罪理論就完成了任務,剩下的按每個人的故意內容分別認定,因此,共同犯罪各參與人涉嫌的罪名可能不一樣。輪姦是強姦罪共同犯罪的情形,應嚴格按照共同犯罪的認定原理進行認定,既不放縱犯罪,也要保障嫌疑人的人權。
來源:陜西法制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