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看似雙贏,實則違法

本文轉自【工人日報】;

看似雙贏,實則違法

社保豈容“自願”放棄?

本報記者 時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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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應盡的義務。然而,在現實中,和勞動合同一起簽署的,有時還有《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放棄繳納社保,真的是勞動者“自願”嗎?這樣一紙承諾書效力如何呢?

法院認為,任何放棄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及約定均屬無效的違法行為。律師提醒廣大勞動者,切勿放棄繳納社保。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然而,在現實中,和勞動合同一起簽署的,有時還有《自願放棄繳納社保承諾書》。正是這樣一紙承諾書,讓勞動者失去了本可以享受的養老、醫療等待遇,在出現失業、工傷等事件時,也要面臨更加艱難的處境。

公司可以不幫員工繳社保?

嚴重咳嗽,用力捶胸口,駛離主幹道穩穩靠路邊停車,下車後撥通報警電話,隨後倒地……這是福建福州福清市633路公交司機陳師傅生命的最後時刻。今年年初,51歲的陳師傅在工作期間突發心梗,經醫院搶救無效後不幸離世。

在為陳師傅感到惋惜、敬佩他用最後的力量保證了全車乘客安全的同時,公眾同樣關注的一個話題是“公司不認可陳師傅猝死是工傷”。據陳師傅的弟弟說,原因是陳師傅所在的汽運公司曾讓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宣告》,以每月500元的補貼代替繳納社保。公司相關負責人回應說,是員工自願放棄社保。

“公司可以不幫員工繳社保?”“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不算工傷?請問什麼算工傷?”許多人加入了有關社保繳納和工傷認定的討論。福州市人社局回應,即使沒參保,只要情況屬實,員工家屬申請,可以認定工傷,只是待遇要用人單位出。最終,陳師傅獲工傷認定,其家屬也獲得了相應賠償。

此前,來自廣東肇慶的陳先生在應聘外賣員時被平臺站點的工作人員要求籤署工作期間自願放棄社保等待遇的“協議”。2020年11月,由中國社科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孫萍及其團隊在北京進行的調查顯示,受訪外賣騎手6成以上沒有社保。

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王賢達表示,用人單位不繳納或不按規定給勞動者繳納社保都是違法行為,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除了需要補繳欠繳的社保費用、賠償因未繳納社保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以外,還要被徵收滯納金,可能面臨罰款等處罰。“用人單位無論以何種理由不給勞動者足額繳納社保,最後都是得不償失的。”

員工是否可以自願放棄繳納社保?

“公司主張,劉春(化名)承諾不需要公司為其繳納社保,本院認為,公司以此為由不為劉春繳納社保於法無據。”近日,歷經一年時間向公司追討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後,劉春拿到了法院的終審判決,支援了自己的訴訟請求。

2010年3月,43歲的劉春在某公司找到了一份鉗工工作,並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此後10年,劉春一直在該公司工作。然而10年間,公司從未為其繳納社保。

2020年5月,劉春以公司未為其繳納在職期間的社保為由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為何公司不為劉春繳納社保呢?對此,公司主張是劉春自願放棄公司為其繳納社會保險,並出具了劉春的《承諾書》:“公司已經通知本人將社會保險關係轉入,但由於本人在原企業掛靠社會保險關係,不能將保險關係轉入。本人承諾,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由本人承擔。”

法院認為,參保人員在兩地以上同時存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或重複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應按照“先轉後清”的原則,由轉入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規定清理,公司具備為劉春繳納社會保險的條件。繳納社會保險費用是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及勞動者應盡的義務,任何不繳納社會保險的承諾及約定均屬違反法律規定的無效法律行為,公司應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及未繳納失業保險的失業金。

王賢達解釋,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不可以透過約定排除適用,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透過協議放棄繳納社保。無論勞動者是否基於自願,單位不給勞動者繳納社保都是無效的違法行為。

究竟是自願,還是“被自願”?

“我剛畢業,工資3200元,不繳社保可以多拿到300元補貼,想著工作也做不長久,就為了這幾百元放棄了。”提起為何自願放棄社保,90後女孩小吳用“太難了”來形容自己的處境。

在社交平臺上,有不少人講述過自己“自願”放棄社保的經歷。“我做過專職騎手,老闆說不繳社保每單給6元,繳社保每單給4元,坑人!”“因為工作不穩定,繳社保的公司又少,自己又要被扣不少錢,沒辦法,為了眼前的利益,只好選擇放棄。”

“我覺得這不能算自願,應該是被逼無奈下的妥協。”有網友評論道。那麼,簽署了《自願放棄社保承諾書》的勞動者,究竟是自願,還是“被自願”了呢?

王賢達認為,出現“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情況一般基於兩方面原因,一是用人單位為了逃避法定義務、降低用人成本,利用優勢地位要求勞動者在放棄繳納社保的承諾上簽字;二是部分勞動者的自我保護和維權意識還不夠強,認為短期內看不到社保的作用,不如現在實際到手的工資高一點更實用。

“不過,沒有勞動者不希望未來的生活能有一份保障。”王賢達補充道,“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固然違法,讓勞動者選擇‘要社保’還是‘要補貼’的行為其實也是違法的。這些補貼名義上是用於勞動者自行繳納社保,但社保繳費應由勞動者和單位共同負擔,這相當於免除了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義務。”

“對勞動者來說,放棄繳納社保絕對弊大於利。”王賢達說,這首先會導致勞動者在到達退休年齡後無法領取養老保險金,在患病時醫療報銷方面受到影響,面對失業、工傷時,也無法獲得社保待遇;其次,社保還跟許多社會福利或政策掛鉤,如購房、子女入學、落戶等,不繳納社保會給勞動者的生活帶來極大不便。而一旦出現上述情況,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時,將面臨艱難的維權處境。因此,他提醒廣大勞動者切勿放棄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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