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王琦)全國人大組織法修正草案二審稿日前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補充完善各專門委員會職責,增加規定各專門委員會組織起草有關法律草案,承擔常委會專題詢問有關工作。
草案二審稿還進一步明確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工作職責,增加規定,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務院提出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規劃綱要草案、預算草案及相關調整方案和中央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其他專門委員會可以就有關草案向財政經濟委員會提出意見。
此前的草案一審稿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絡,始終堅持體現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權益。草案二審稿在上述規定基礎上增加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堅持全過程民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並增加規定全國人大代表“充分發揮在全過程民主中的作用”。
為進一步明確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的職能和在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的地位,草案二審稿將一審稿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的監督,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修改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監督憲法和法律的實施,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現行全國人大組織法規定,主席團主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互推若干人輪流擔任會議的執行主席;主席團推選常務主席若干人,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為進一步明確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的職權,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主席團常務主席會議就擬提請主席團會議審議事項聽取彙報,對屬於主席團職權範圍內的事項向主席團提出建議,並可以對本次會議日程安排作必要調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