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履職有了督查“利器”,醫保新辦法帶來更便利的醫療藥品服務……從明天(2月1日)開始,一批新規即將施行。
政策執行“搞變通”“打折扣”,政策落實“最後一公里”不到位.........2月1日起施行的《政府督查工作條例》,將對政府依法履職情況作出有效監督。
政府督查有四項內容: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落實情況;上級和本級人民政府重要工作部署落實情況;督查物件法定職責履行情況;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行政效能。
政府督查有四類物件: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受行政機關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
2月1日起施行的《醫療機構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可透過申請簽訂醫保協議納入醫保定點管理。
兩部辦法規定,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中醫診所備案證的醫療機構,以及經軍隊主管部門批准有為民服務資質的軍隊醫療機構可申請醫保定點。關於網際網路醫院納入定點管理問題,辦法提出,網際網路醫院可依託其實體定點醫療機構簽訂補充協議,其提供服務產生符合規定的相關費用,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今天用健康換錢,明天用錢換健康”,這是不少“打工人”的自嘲。2月1日起施行的《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管理規定》,強化了用人單位防治職業病的主體責任。
規定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用人單位違反本條規定的,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加強監管 非保險機構不得打“擦邊球”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網上辦理保險業務。2月1日起施行的《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強化持牌經營原則,對網際網路保險營銷宣傳行為作出規範。
辦法規定,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應由依法設立的保險機構開展,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辦法列舉了多種非保險機構打“擦邊球”的情況,如提供保險產品諮詢服務、代辦投保手續、代收保費等。
保險機構須在銷售流程的各個環節以清晰、簡潔的方式保障消費者實現真實的購買意願,不得采取預設勾選、限制取消自動扣費功能等方式剝奪消費者自主選擇的權利。
(編輯 楊亞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