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的相關規定
被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
名單庫的失信被執行人
會被實施哪些聯合懲戒呢?
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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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
2 不得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
3 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二等以上艙位,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4 不得旅遊、度假等;
5 限制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6 各項消費不得顯著超過社會平均消費水平等。
並將失信人資訊推送有關管理部門。
失信於人=毀掉自己
誠信是立身之本
法治社會
要讓守信者處處受益
讓失信者處處受限
曝光不是目的
自覺遵守義務才是坦途
期待更多被執行人
從失信走向誠信!
綜合:TATV法治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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