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發布人民調解工作指導案例

為充分發揮司法行政職能作用,指導和規範人民調解工作有效開展,2021年8月19日,司法部發布“武漢市青山區某酒店與劉某等70人合同糾紛調解案”“天津市劉某某家屬與某醫院醫療糾紛調解案”“洛陽市西工區肖某與某物業公司物業糾紛調解案”“上海市嘉定區某科技公司與劉某勞動爭議糾紛調解案”“湯原縣王某與某村委會山林土地糾紛調解案”等5個案例,向社會展示調解工作優勢特點和工作成效,為指導和規範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提供可推廣、可借鑑的典型經驗。

此次釋出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合同糾紛、醫療糾紛、物業糾紛、勞動爭議糾紛、山林土地糾紛等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領域,充分體現了人民調解工作便民利民、平等自願、靈活便捷等優勢特點和在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中的重要作用,具有較強的典型性、示範性和指導性。例如,在武漢市青山區某酒店與劉某等70人合同糾紛調解案中,武漢市作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點地區,調解員面臨疫情防控壓力大、糾紛當事人人數多且矛盾糾紛易激化等困難,在切實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同時,調解員積極幫助雙方當事人分析利弊,採取靈活有效的方式促成繼續履行合同,維護雙方合法權益,及時就地化解了該起涉疫情矛盾糾紛,為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近年來,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廣大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基礎性作用,服務大局、服務群眾,紮實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及時有效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切實築牢了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為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

以上案例均可在12348中國法網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務)案例庫”中搜索查詢。

案例一:

武漢市青山區某酒店

與劉某等70人合同糾紛調解案

武漢市青山區劉某等70位業主將自己的房屋租賃給武漢某酒店做家居客房,約定某酒店每月向每戶交納1980元租金。2020年4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某酒店沒有如期交納2020年第二季度租金,同時向70位業主發出公告,要求業主免收酒店4個月的租金,如果業主不同意便退租。70位業主不同意某酒店的要求,雙方由此產生爭議,遂向武漢市青山區某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由於糾紛發生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間,且涉及人員多、調解難度大,為儘快化解糾紛,調委會指派經驗豐富的專職調解員進行調解,並邀請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和社群律師參與調解。調解員向業主代表和某酒店負責人進行釋法明理,指出合同的履行雖受疫情防控影響,但只要具有繼續履行的條件,仍應繼續履行合同,這對雙方都是最佳選擇。調解員提出疫情防控造成的損失不應只由一方承擔,建議某酒店給予每位業主1000元的酒店代金券,在酒店等同現金消費,並延長租期,使業主的租賃收益期更長,業主方則在減免3個月租金的基礎上再減半6個月房租。雙方均同意調解員的建議並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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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號:HBRTQT1594802648

案例二:

天津市劉某某家屬

與某醫院醫療糾紛調解案

患兒劉某某,因誤食塑膠球到天津市某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懷疑小腸內異物伴腸梗阻、不排除不全性機械性腸梗阻,留院觀察並進行治療。兩日後,劉某某病情漸加劇,心跳突然停止,經救治無效死亡。劉某某家屬與某醫院由此產生糾紛,就賠償問題不能達成一致,遂到天津市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員在調查瞭解糾紛事實後,向專家諮詢會進行了諮詢,並根據專家諮詢會的意見召開審評會,提出了初步責任分析意見:醫院對兒童誤吞服異物的診斷沒有問題,治療符合診療規範,但在觀察期間未盡到注意義務,對可能產生的不良後果評估不足,術後採取的措施不恰當;患者家屬存在未及時送醫、放棄屍檢致使患者死因不能確定等問題,認為醫院應負50%的責任。經與醫患雙方充分溝通,醫患雙方對此責任劃分予以認可。調解員根據法律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幫助劉某某家屬計算出醫院應賠償的數額,並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透過回訪,醫患雙方對醫調委及調解員的工作表示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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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號:TJRTHZ1551939168

案例三:

洛陽市西工區肖某

與某物業公司物業糾紛調解案

肖某系洛陽市西工區某小區的業主,疫情防控期間,小區物業公司為加大對進出人員的管理,在小區大門處新安裝了一套門禁設施,提出每戶居民在登記居住資訊並繳納2020年物業費後,可為每戶發放3張門禁卡。2020年2月,肖某前往小區物業申領門禁卡,物業公司以肖某未繳納物業費為由拒絕發放。肖某認為物業公司將物業費和門禁卡捆綁的做法不合理,便與物業公司經理韓某發生爭執,後肖某來到社群人民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其與物業公司之間的糾紛。

調解員在實地調查並查閱相關法律條文後,告知物業公司小區業主有自由出入小區的權利,物業公司將小區物業費與門禁卡發放進行捆綁,侵犯了業主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居住權,是違法行為。同時指出,業主享受了物業服務,也要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及時足額繳納物業管理費用,長期拖繳物業費,影響物業公司正常服務活動的開展,自身也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透過調解員的調解,物業公司表示不再將門禁卡和物業費用掛鉤,同意為所有業主發放門禁卡,肖某表示將按時履行繳納物業費用的義務,雙方達成一致意見並簽訂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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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號:HNYRTHZ1600243020

案例四:

上海市嘉定區某科技公司

與劉某勞動爭議糾紛調解案

2016年7月,劉某被某科技公司聘用,從事銷售工作,並與公司簽訂了《保密與競業限制協議》,約定劉某在離職後2年內不能自營、參與經營或從事與公司業務相關或類似的工作,某科技公司則按月支付劉某競業限制期間內的經濟補償金,如果劉某違反協議,應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劉某勞動合同期滿後離職,某科技公司按照約定支付了經濟補償金。2個月後,某科技公司發現劉某就職於與其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並洩露了部分客戶資訊,遂向勞動仲裁機構提請仲裁,要求劉某支付違反競業限制違約金。勞動仲裁機構經徵詢雙方意見後,委託上海市嘉定區勞動爭議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調解員認真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和理由後指出,某科技公司的經營範圍以技術開發、銷售、諮詢服務為主,劉某先前在該公司擔任銷售崗位,掌握了銷售產品的技術資訊和客戶資料,屬於涉及商業秘密的崗位,且其已與公司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並領取了經濟補償金,劉某洩露公司客戶資料的行為已構成違約,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從情理角度,勸說某科技公司理解劉某求職不容易,建議適當降低違約金數額。最終雙方在調解員的主持下籤訂了調解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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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號:SHRTHZ1569295310

案例五:

湯原縣王某

與某村委會山林土地糾紛調解案

2002年5月,王某兒子王某乙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三年。2008年3月,經某村村民大會決議,收回了王某乙的承包地。2016年底,在外務工的王某回村後,得知兒子王某乙的土地被收回,多次找到該村村主任提出異議,要求退還土地,均被拒絕。2018年6月,王某來到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要求該村將收回的承包地退還給王某乙,並賠償在此期間造成的損失8000元。

因間隔時間長、村委會成員變動等加大了工作難度,受理王某的申請後,調委會派員立即入村,調查瞭解情況,確認王某乙分得承包地的畝數。調解員在與村兩委現任成員溝通時指出,村委會及村民大會以承包戶家庭出現服刑人員為由,收回服刑人員承包地的決定,違反了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侵害了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應予以賠償。經調解員耐心解釋相關法律規定,最終雙方達成共識,簽訂了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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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編號:HLJRTQT1546483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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