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周宵鵬
在河北省張家口市康保縣某村,陳某與高某同村居住且關係較好。高某的父親去世,鄉鄰們都前來幫忙,陳某受高某之託擔任葬禮總管,義務幫忙辦理喪葬事宜。按照當地喪葬習俗,陳某準備組織送葬人員上街時,右眼卻被為送葬燃放的爆竹炸傷,隨即被送往醫院進行治療。由於就自身損失賠償問題與高某協商未果,陳某將高某訴至法院。
康保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陳某因幫助高某辦理喪葬事宜,與高某形成義務幫工法律關係。高某對第三人致陳某身體損害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第三人受陳某差遣,陳某在差遣他人燃放爆竹過程中,應對燃放爆竹的時間、地點以及炸傷自己的可能性提前作出預判並採取適當注意措施,陳某未盡合理注意義務,應承擔相應責任。
法院考慮到陳某與被告高某之間的同村鄉鄰關係,綜合公平與公序良俗原則,酌定高某承擔80%的責任;陳某自行承擔20%的責任,對陳某主張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鑑定費、營養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均予以支援。
法官庭後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第十七條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本案中,陳某受高某委託,無償幫助其辦理喪葬事宜,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使自身遭受損害,被幫工者高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範圍應該是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費用,其中殘疾賠償金依據傷殘鑑定等級,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交通費依據實際費用支出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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