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條話題登上微博熱搜引發網友熱議
7月20日,記者從武漢江漢區法院瞭解到案件經過——高某年約40歲,去年因病去世,生前未婚。去世前,他立下遺囑:將名下價值400萬元的房產、100萬元的存款及一輛賓士汽車全部贈與交往一年的女友王某。
高某被安葬後,王某向高某父母提出配合辦理房屋過戶手續遭拒,遂訴至法院。
庭前調查中,王某哭著說遺囑是高某親手寫的,自己只是完成高某的遺願。
高某的父母則表示,兒子名下的房產是他們掏空了半輩子積蓄買的。
在組織雙方調解的過程中,法官告訴王某,高某將其父母所購房屋贈與交往一年的女友,別說高某的父母,社會大眾亦難以理解和接受,希望王某顧念與高某間的感情,在接受遺產的同時考慮其父母的出資事實和晚年生活保障。
“女友在高某生前悉心照顧高某,與高某有一定感情基礎。”法官對高某的父母說,既然認可遺囑是兒子所寫,就要儘量尊重他生前的感情寄託和遺願。
最終,經過5輪調解,王某和高某的父母達成調解協議:房產歸高某父母所有,賓士汽車和存款歸王某,高某父母向王某支付補償金60萬元。
看完案件經過後網友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高某的遺囑是否還具有法律效力?”
202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後,合法的遺囑形式現包含: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等6種法定的遺囑形式。
其中自書遺囑作為最常見、最便捷也是成本最低的遺囑形式,廣泛被應用在日常生活當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自書遺囑規定了基本形式,即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但僅包括這些簡單的要素,很難寫好一篇完整的自書遺囑。
應當注意,立一份具備效力的自書遺囑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的規定:第一,遺囑人親筆書寫,要求遺囑全部內容都是遺囑人親筆書寫,即使有刪減改動也必須是遺囑人自行作出。如果遺囑內容是他人代寫,則遺囑不屬於自書遺囑而可能屬於代書遺囑,如果遺囑內容部分是他人代寫,則有可能被認定為篡改遺囑。第二,遺囑人簽名是書面遺囑的必備要求,遺囑全文都是遺囑人書寫,但是最終未簽字的,不能認定自書遺囑有效。
即使遺囑內容都是遺囑人所寫,缺少了簽名也不能百分之百確定獲得遺囑人的認可。
第三,註明年、月、日是確認遺囑形成日期的重要依據,遺囑的日期影響遺囑的先後效力,也影響遺囑真實性的判斷。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也對遺囑無效的情況進行了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來源:西湖之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