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最高法舉行新聞釋出會,釋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將於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提到,《解釋》相對擴大精神損害的認定範圍。
他提到,《解釋》在“致人精神損害”“造成嚴重後果”的認定範圍方面有所擴大。根據《解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7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受害人經鑑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即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
王振宇說,範圍的擴大,有利於更充分地保護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提升人民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孟亞旭
來源:北京頭條客戶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