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麗熱巴“代言”揹包了?演員迪麗熱巴發現,自己的照片被一家銷售女士揹包的天貓店鋪盜用,於是將經營該網店的公司告上法庭,並索要35萬元賠償。該公司卻表示賠償金太高,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明星的肖像權並不比普通人貴。北青-北京頭條記者4月15日從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獲悉,迪麗熱巴與該公司肖像權、姓名權糾紛一案一審審理終結,法院判令該公司向迪麗熱巴道歉,賠償經濟損失費50000元及合理開支3000元。
迪麗熱巴起訴稱某公司所經營的天貓店鋪,長期使用載有其肖像和姓名的海報、圖片、照片等進行商業宣傳,誤導消費者並從中牟利,此行為對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精神困擾。迪麗熱巴要求店鋪刪除照片,在店鋪網頁顯著位置連續90日刊登澄清及致歉宣告,並賠償經濟損失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35萬元。
該公司辯稱,其店鋪雖然使用了迪麗熱巴的照片,但網頁經常更替圖片,侵權時間短,且在迪麗熱巴進行公證後不久就刪除了照片,已經停止侵權行為,並未對迪麗熱巴造成實際傷害。迪麗熱巴雖為影視演員,但肖像權的權利並不高於普通公民,其肖像權也不應該比普通人昂貴,因此拒絕支付如此高額的賠款。該公司還向法院提出,店鋪獲利的原因是商品價格低廉、款式新穎,不存在利用迪麗熱巴的影響力進行牟利。因此該公司希望減少賠償損失費,以口頭或其他書面形式進行道歉。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姓名權、肖像權。該公司未經允許,在其經營網店的銷售頁面上使用迪麗熱巴的圖片,且營利性目的明顯,故判定該公司侵犯迪麗熱巴的肖像權。上述圖片中,其中一張附有迪麗熱巴的姓名,構成對姓名權的侵犯。雖現有證據無法確定獲利數額,但鑑於迪麗熱巴是知名人士,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商業價值,擅自使用會損害其財產權益。法院綜合考慮此公司對於照片的使用數量、用途、獲益情況及迪麗熱巴的損失,最終一審判令,該公司向迪麗熱巴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費50000元及合理開支3000元。據瞭解,雙方均未上訴,此案判決已生效。
實習生 楊陽
文/北青-北京頭條記者 趙加琪編輯/白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