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中央深改會審議透過《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不足半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釋出,養老金第三支柱由此將加快落地程序。《意見》提出,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每年個人養老金繳納上限為12000元,參加人有稅收優惠,並可以自主選擇投資金融產品。專家表示,個人養老金是在基本養老、年金養老之上的補充,覆蓋範圍更廣。在個人所得稅遞延優惠等激勵機制下,參加人在養老階段的資金將更加雄厚。
對沖老齡化下的養老金壓力
中國的人口老齡化程序正在加快,預計到2040年,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的比例將超過20%。同時,老年人口高齡化趨勢日益明顯:80歲及以上高齡老人正以每年5%的速度增加,到2040年將增加到7400多萬人。
為應對日益嚴峻的人口老齡化問題,未來,我國個人養老金制度正加快推進落地。
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逐步探索建立了以第一支柱基本養老保險為主體、第二支柱職業養老和第三支柱個人養老為補充的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但三支柱發展並不平衡,資料顯示,截至2020年末,中國大陸地區三支柱規模分別為8.3萬億元、3.54萬億元和4億元,其中,第一、第二支柱佔比分別為 70.02%和29.98%,第三支柱則聊勝於無。
為了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2018年4月,財政部等五部門釋出了《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的試點工作,並給予一定的稅收優惠。
2021年12月17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推動個人養老金髮展的意見》,進一步作出部署。
“我國很可能已經進入前所未有的人口負增長,比聯合國的預測提前了十年,人口的變化加速了我們要構建第三支柱養老保險制度。”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目前第三支柱已試點了四年,這次釋出的《意見》實際上就是第三支柱2018年試點制度的更新版、升級版。中央定的第三支柱的理念將要實行,對沖的是人口老齡化帶來的養老金壓力,執行的是31年以前中央確定的理念。”
個人養老金具體有何作用?經濟學家、華夏新供給經濟學研究院創始院長、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研究員賈康對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它是有別於基本養老金和企業年金、職業年金的養老保障體系第三支柱。個人養老金總體來說是在基本養老、年金養老之上的補充。基本養老是託底的,所有人都必須在就業期間繳納基本養老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被稱為第二支柱,這跟企業、機構有關。第三支柱就是個人賬戶,是完全個人的選擇。繳納個人養老金,在養老階段資金能夠更加雄厚,等於是自己按照國家的政策引導得到個人所得稅優惠情況下又專門攢了一筆錢,到退休以後用。
每年繳納最高12000元
個人養老金實行個人賬戶制度,繳費完全由參加人個人承擔,實行完全積累。參加人透過個人養老金資訊管理服務平臺(以下簡稱“資訊平臺”),建立個人養老金賬戶。個人養老金賬戶是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
哪些人可以參加繳納?根據《意見》,在中國境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者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勞動者都可參加。
鄭秉文指出,第三支柱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一支柱是國家主辦的支柱,覆蓋的主要是就業人口,沒有達到就業年齡的群體覆蓋不了。第二支柱的覆蓋群體必須有僱主,沒有僱主也不能覆蓋。這樣的話第三支柱就特別重要,它是全口徑群體的覆蓋。
在限額上,《意見》規定,參加人每年繳納個人養老金的上限為12000元。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多層次、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發展情況等因素適時調整繳費上限。國家制定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符合條件的人員參加個人養老金制度並依規領取個人養老金。
參加人達到領取基本養老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國家規定的情形,經資訊平臺核驗領取條件後,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領取個人養老金,領取方式一經確定不得更改。
賈康指出,個人養老金的限額跟企業年金試點地區的限額是一樣的,每個月1000塊錢封頂,一年就是最多12000元,配套個人所得稅的遞延優惠,就是參與人取得的收入中,購買第三支柱保險的這一部分,不計在當年的個人所得稅應繳額之內,等到退休後領取養老金的時候才完稅,這也就是一個引導和激勵機制,因為隨著通貨膨脹和個人收入的上升,幾十年以後領養老金的時候,交這點個人所得稅,就顯得非常合算了。
可購買金融產品保值增值
除了享受稅收優惠,個人養老金繳費進個人賬戶以後,還可以做安全投資,可能增值。賈康表示,“按照國際經驗,要有專業團隊給購買者提供參考意見,購買者可以根據個人偏好,在風險度上有選擇地來做安全投資,實現保值增值。”
根據《意見》,參加人可以用繳納的個人養老金在符合規定的金融機構或者其依法合規委託的銷售渠道購買金融產品,並承擔相應的風險。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實行封閉執行,其權益歸參加人所有,除另有規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資金用於購買符合規定的銀行理財、儲蓄存款、商業養老保險、公募基金等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範、側重長期保值的滿足不同投資者偏好的金融產品,參加人可自主選擇。《意見》還明確了,參與個人養老金執行的金融機構和金融產品由相關金融監管部門確定,並透過資訊平臺和金融行業平臺向社會發布。
此前,在2018年試點中曾規定,試點地區,個人透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個人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按穩健型產品為主、風險型產品為輔的原則選擇,採取名錄方式確定。
鄭秉文表示,“2018年,第三支柱只是在保險行業試點,做的是商業養老保險,更新版的制度則橫跨幾個金融行業,除了保險業以外,在賬戶裡可以進行一些資產配置,配置一些公募產品、銀行理財產品,建立賬戶持有人就是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配置產品,這對基金、保險、銀行理財業都是利好的訊息。”
北京商報記者 陶鳳 呂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