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發生交通事故,只要購買了保險,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是一件很平常的事,可是,如果被自己的車撞傷了,保險公司到底管不管賠呢?吉林蛟河法院就發生了這樣一個案例——
案件回放:2019年4月8日下午,李某駕駛趙某的轎車在村道上倒車時把站在車輛後方指揮倒車的車主趙某撞傷。趙某受傷後在蛟河市人民醫院治療了18天,共支付住院醫療費6.15萬元。經鑑定,趙某的傷勢達傷殘10級,還需要繼續治療。當趙某申請保險理賠時,卻被保險公司予以拒絕。
雙方爭議的焦點:保險公司認為,趙某是被保險人,不屬於第三者,依據交強險保險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保險公司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而趙某認為,自己的車輛已經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50萬元以及不計免賠險,並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就應該賠償。
最終,趙某訴至蛟河市人民法院。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共計215,206.07元。
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範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投保人為車上人員的除外”。事發時,趙某雖為投保人,但事發時其在車後指揮倒車,並不屬於本車上人員,趙某和普通第三人一樣對機動車的危險失去控制力,可以成為保險受害人。所以最終判決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
吉林日報全媒體 記者:李婷 丁美佳 編輯:趙樹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