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體檢是否必要?日前,這個多年來備受關注的話題再度走熱並登上微博熱搜榜。
原來,上海市閔行區法院1月4日適用民法典宣判了一起撤銷婚姻關係案。李某與江某訂婚後開始同居。2020年4月,李某懷孕,6月,雙方登記結婚。婚後經江某坦白,李某方知對方患艾滋病多年。雖然李某確實並未被傳染,她還是決定終止妊娠並提起訴訟。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對這段婚姻予以撤銷(1月4日中青線上訊息)。對此很多網友表示,應當恢復強制性婚檢制度。
由這次熱議,筆者想到一個與此相關的問題:民法典的新規定與婚檢之間是否存在某種關聯?這種關聯對婚檢的提倡和普及又有何影響?
婚檢與疾病相關,而疾病又影響著婚姻的效力。我國婚姻法原來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者禁止結婚;若已登記結婚,婚後仍未治癒的,婚姻無效。民法典則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若不如實告訴對方,對方可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關係。立法的改變顯而易見:第一,婚姻的性質從“無效”變成了“可撤銷”,選擇權交給了當事人;第二,疾病的種類由“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變為“重大疾病”,範圍擴大了。
婚姻以感情為基礎,疾病不該成為幸福生活無法逾越的障礙,顯然,民法典更好地體現了婚姻自由原則。同時,把患病者是否結婚的選擇權交給當事人之後,即使婚檢中查出了疾病,雙方還是可以決定結婚,不必再擔心“鵲橋難渡”了。從這個意義上說,民法典有助於打消新人們對婚檢的顧慮,從而為婚檢的普及提供了立法上的強大助力。
一旦婚檢普及了甚至是強制了,會不會對民事行為自願原則造成衝擊?對此我們可以參照民法典中的“離婚冷靜期”制度來考量:無論離婚冷靜期還是普及婚檢,都旨在幫助當事人慎重對待婚姻問題,只是“設了道坎”,並沒有剝奪當事人婚姻行為的自由與自願。畢竟婚姻不僅是個人的終身大事,還關涉到社會穩定、生育質量等重大公共利益,這樣的制度設計很好地平衡了二者的關係。況且,普及婚檢並要求將結果告知對方,不僅有助於增進坦誠,為婚姻打好基礎,還可以讓更多的人避免像李某這樣的婚姻挫折:查出了重大疾病,對方可以決定不結婚;即使決定結婚,也有助於積極治療和及時採取防範措施。
那麼,婚檢該如何普及?目前全國各地還在不斷探索和積累經驗。2003年修改的《婚姻登記條例》取消強制性婚檢後,我國的婚檢率一度呈斷崖式下降,為此,黑龍江省、廣州市等地先後恢復了強制婚檢。與此同時,其他地方也在大力開展自願婚檢的倡導普及工作,到2018年,全國婚檢率已達61.1%,應該說成效顯著,但有的地方情況仍不樂觀。
普及婚檢究竟該靠倡導還是強制?民法典為我們提供了更大的選擇空間,但制度的建立和變更都應當審慎。恢復強制婚檢是否適宜,有待於國家在充分積累和研究各地經驗的基礎上作出判斷。但無論強制還是倡導,大力推進全民免費婚檢的保障工作,切實保護個人健康資訊不被非法洩露,不斷探索指定與自選等多樣的婚檢形式,以及透過各種方式切實提高婚檢普及率,都需要我們付出巨大的努力。
欄目主編:顧萬全 張武 文字編輯:董思韻
來源:作者:正義網